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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計息的約定是否有效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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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楊某與李某系多年朋友。2003年2月6日楊某、李某以及歐陽某等三人簽訂合夥協議,對外承攬防腐保溫業務。因業務進行需繼續投資,三人又於2005年2月19日,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每個股東須於2005年3月15日前交4萬元股金,逾期未交,視為自動退股”。後歐陽某因未交納4萬元股金而作自動退股處理。2008年10月3日,楊某與李某雙方對該合夥進行了清算,清算結果是李某須支付楊某237985.08元,此後李某在清算單上註明:“以上數據減去7985.08元,所欠款不起訴、不計息、在一起做生意賺錢後再還,實欠款貳拾叄萬元整。”對此,楊某隨後也簽字表示認可。現楊某以此結算清單向法院起訴,引起糾紛。訴訟過程中,李某償還楊某10萬元。
  【分歧】
  對“所欠款不起訴、不計息”的約定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約定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當李某在結算清單上註明該條件後,楊某也簽字表示認可。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約定侵犯了公民的訴權,違反了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
  【管析】
  筆者對該二種意見有不同的看法,理由如下:
  1、對於該約定中的“不起訴”,筆者認為,起訴權是國家的公權力,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或限制他人的訴權,也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放棄。
  2、對於該約定中的“不計息”,筆者認為,該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屬於有效約定,從該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某在結算清單上註明“不計息”後,楊某簽字表示了認可,說明楊某已自願放棄該筆債權的利息,故利息請求應該不予支持。
  3、該約定中“在一起做生意賺錢後再還”,可以看做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一種附條件的約定,它可以有以下兩種理解,一是賺了錢還,二是沒賺錢就不還,對該約定,筆者認為,關鍵是看當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該筆債權是否需要償還,而從案例中反映,李某並不是不償還該筆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他也償還了100000元,說明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是暫緩償還該筆債權,並不是不償還。
  綜上,筆者認為,對該約定,不能簡單的認為有效或者無效,對於公權力的起訴權,當事人均無權約定剝奪,而對於私權力的處分,要看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定。
  作者: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李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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