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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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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6日,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指出:「近年來,交通事故案件大量上升,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遇到了一些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在審理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案件時,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機動車行為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造成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除非出於受害人自殺等行為人難以控制的情形,行為人仍應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在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過失,也只能按照過失相抵原則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更不能判決過錯相抵後再要求受害人賠償機動車一方損失。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筆者認為該意見意義深遠,對於歸責原則在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長期存在的分歧起到了定紛止爭、正本清源的作用,道出了立法及價值取向,邁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治發展史上關鍵性一步,同時加速了我國對此方面進行立法的進程。
可喜的是,2003年10月28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終於塵埃落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予以通過,並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在國家法律這個層面上的圓滿完成,是該方面法治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隨後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也隨之出台,國務院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同時宣布廢止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管理辦法》;公安部出台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同時廢止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另各地也隨之出台或擬制定相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等等,共同構建了現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內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由此可見,該條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於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1)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2)機動車之間適用過錯責任;(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適用無過錯責任。由此可見,將機動車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重新納入法律軌道,與《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相輔相成,順應了歷史和當代世界各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立法的發展潮流和方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歸責原則在法律層面予以澄清,結束了立法過程中的爭議。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後,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機動車致人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眾說紛紜,各種觀點激烈碰撞。尤其是「二環路奧-拓撞人案」的出現,該案號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因行人違章被撞致死而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第一案,將討論推向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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