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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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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並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需要支付相應賠償。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勞動關係的解除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然消滅。
3、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5、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除個人辭職外,《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6、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經濟補償的法律知識,倘若您存在以上的情況,那麼就應該認真地看一下上面的介紹,畢竟上面提及的問題可能就能解答您的疑惑,了解多一點還是很有幫助的。如果您還遇到什麼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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