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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書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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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田*媛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東,被告人聶*斌及其辯護人張*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死刑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最刑核字第××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
(此案為冤假錯案,現已翻案)
被告人聶*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漢族,鹿泉市申後鄉下聶莊村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機械廠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九日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逮捕。現押石家莊市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以被告人聶*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田*媛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東,被告人聶*斌及其辯護人張*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時許,尾隨下班回家的**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將康拖至路東玉米地內,致昏後強姦。爾後,又將康勒頸致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應賠償被害人喪葬費、孩子的撫養費及尋找被害人康*花誤工、用車等費用十萬餘元。
被告人聶*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斌犯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犯罪後認罪態度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聶*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莊市郊區分局在偵破此案時根據群眾反映,將聶*斌抓獲後聶即交代了強姦後勒死康*花的犯罪經過,並帶領公安人員指認了作案現場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點與現場勘查一致。被告人聶*斌對康*花被害現場提取物及生前照片進行辨認,均確認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聶*斌所供被害婦女體態、所穿衣物與被害人之夫侯*堯、證人余*琴所證一致。據此足以認定康*花系聶*斌強姦後殺死無疑。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斌攔截強姦婦女、殺人滅口,手段殘忍,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姦婦女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足,經查,有被告人聶*斌多次供述,且與現場勘查吻合,供證一致,足以認定。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屬實。被告人之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屬實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聶*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
利終身;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原文如此,丟「身」字)。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判處被告人聶*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及其他費用貳千元整。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的第二日起三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書記員×××
××××年××月××日(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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