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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確認著作權歸屬糾紛案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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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放大空間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慧北里逸園陽光新幹線3-2-1201。
法定代表人唐*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勇,男,漢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放大空間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經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裕溪路鋼南村20幢108號。
委託代理人蕭*宇,北京市藍-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於江-盈,女,漢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自由音樂人,住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42號樓2門252號。
委託代理人汪-勇,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史*清,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放大空間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空間公司)訴被告於江-盈確認著作權歸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空間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蕭*宇,被告於江-盈及其委託代理人汪-勇、史*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空間公司訴稱:**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電視連續劇《七劍下天山》的製作方,東陽市**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公司)負責該劇組管理及拍攝工作,最終權利義務均歸屬**公司。2001年初,**公司開始該電視劇的申報籌備工作,原告**空間公司即與**公司討論該劇音樂的創作事宜,並遞交了策劃方案。此後三年多時間,原告**空間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王-勇開始該劇音樂的收集創作工作。2004年4月後,在該劇後期製作期間,於江-盈受聘參與音樂作品的編曲工作並領取了相應的勞務報酬。2005年8月,該劇後期製作完畢。為確定字幕方案,由於**公司及東陽**公司無法聯繫到王-勇,即與於江-盈聯繫,於江-盈稱相關音樂由其創作完成。因報審急迫,東陽**公司於2005年8月18日與於江-盈簽訂《合同書》,約定東陽**公司委託於江-盈為該劇唯一作曲,於江-盈為著作權人,東陽**公司擁有作品獨家使用權及隨電視劇全世界的發行權,並向於江-盈支付創作及錄製費20萬元。根據該合同作出字幕方案後,立即受到該劇導演和原告**空間公司的質疑。經核查,**公司於2005年10月與原告簽訂《合同書》,約定原告將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以專屬方式交**公司獨家使用。同時,**公司決定修改字幕。但於江-盈不僅拒絕**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合同的要求,還採取非法手段將存放在錄音棚電腦中的**空間公司製作的原始音樂作品刪除;同時還將原告創作的《空船》、《熱氣》、《七劍下天山》等音樂作品以自己的名義到北京版權保護中心予以登記;此外,於江-盈還通過電話或函件方式干擾該劇音樂錄音製品的發行、音樂作品的表演以及該劇的播映,給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影響。原告認為,該劇音樂部分其中70%屬於自其他版權代理公司購買而來,其餘30%屬於原告組織人員、提供資金及設備、收集素材、實地採風、與劇組主創人員研討最終創作成型的音樂作品,該劇的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屬原告。被告臨時受聘參與部分編曲及輔助性工作,無權主張相關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七劍下天山》電視連續劇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歸屬**空間公司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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