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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發展林業碳匯交易的環境分析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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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發展林業碳匯交易的環境分析
在全球經濟高速發展的伴隨下,工業化所帶來的負面效益逐漸顯露,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日益惡化,碳排放交易機製成為控制溫室氣體的有效經濟手段,西藏擁有大量的森林碳匯儲備潛力和廣闊的宜林地面積,推進西藏林業碳匯交易的積極建設,對實現西藏乃至全國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長遠的戰略意義,目前林業碳交易的發展環境已日趨完善,但仍存在很對空白及不足之處。
  一、市場環境層面
  (一)國際市場環境。自1997年底,世界上近一百五十個國家及地區代表在日本簽署《京都議定書》,在2001-2005年間,碳交易順利進行的交易體系和服務機構逐漸形成,丹麥、英國分別引入國家減排交易體系,澳大利亞、挪威開始推行國家排放交易計劃,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發生地方性碳匯交易體系,這些碳交易體系的形成和完善,促進了國際碳匯交易市場的發展,2005年初《京都協議書》正式生效。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碳排放權交易的實踐,2015年,約40多個國家和20多個地區已採用或計劃採用碳交易機制,儘管在林業碳匯交易中存在數據採集難度大、交易成本高、市場風險較大等各類難題,但碳匯交易為森林生態效益價值市場化開闢了新的途徑,可改善林業發展建設活動中的資金困難問題。
  (二)國內市場環境。我國身為碳排放大國減排壓力日趨變大,2011年10月,國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特批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個地區開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第一批試點工作。2014年底,政府頒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一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正在籌劃設計中。然而,西藏林業碳匯交易工作才處於初級準備階段,其主要制約因素在於林業碳匯交易中主體進入市場的動力不足,使得林業碳匯不能在國內各區域間有效轉化,林業碳匯交易中參與主體的缺失也是目前國內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發展受限的重要因素之一,並且林業碳交易在我國認知度及普及度較低,普通群眾對於CDM項目和林業碳匯市場缺乏了解,致使一般小企業和個人開展自願減排購買碳匯的動力明顯不足。
  二、供求環境層面
  (一)供給分析
  林業碳匯交易的供給方一般包括個體林戶、集體林場、國有林場以及其它擁有或經營森林資源的個人、企業以及其他實體,供給方通過售賣林業碳匯以獲得經濟補償來參與林業碳匯交易。在目前國內市場中,供給方在林業碳匯市場中處於相對被動地位,林業碳匯供給方一旦失去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扶持,其在交易中的劣勢將會更加凸顯。由於林業碳匯項目要承擔的自然風險較大,對社會資本投資吸引力相對不足,供給後續力量薄弱;同時,林業碳匯的替代種類眾多,其需求彈性大,較容易被其他專業碳匯項目所替代。因而,林業碳匯供給方在交易中劣勢較明顯,缺乏掌控權,即使一些供給方聯合起來擴大組織規模,但其影響力依然相對有限。
  (二)需求分析
  目前可將市場中林業碳匯交易的需求者歸為兩種,其一是自願購碳,指組織生產的個人或企業團體,他們出於社會責任感或者其他方面因素,自願購買林業碳匯;其二是由於碳排放限額等政策指令,而不得不通過使用碳排放權許可方可排放污染物,或其排放量超過排放限額而不得不通過參與碳匯交易獲得額外額度的企業等,這些企業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購買林業碳匯商品及其他碳匯產品等。目前,國內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中需求缺乏:首先,需求方類型單一,國內森林碳匯潛在需求者主要是強制減排企業,而自願碳匯市場還未真正形成。第二,需求量有限,出於經濟發展的考慮,參與強制減排的企業數量有限且減排力度較溫和,企業向政府購買排放權較多,而向市場購買的碳匯量則較少。另外,由於我國林業市場還不完善,且多數民眾對於森林碳匯的概念還較模糊,導致市場參與人數少。因此,森林碳匯在國內的市場需求有限。第三,森林碳匯的替代品多,需求彈性大,超排企業的選擇較多。總的來說,森林碳匯需求目前仍在較低的水平,這也是制約西藏發展林業碳匯的主要因素,但有擴大的潛力空間。
  三、金融環境層面
  《京都議定書》簽訂後世界各國開展了大範圍的碳金融創新活動,並形成了很多京都機制以外的可交易的碳單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體系日趨成熟,基金、銀行等機構的碳金融產品和服務也日漸趨於完善,在碳金融創新過程中逐漸形多邊模式和單邊模式的融資形式。然而,我國國內金融支持體系仍需加強完善:首先,林業碳匯交易平台的構建不夠完備,缺少相對應的金融機構支持,目前在我國的林業產權交易所僅有寥寥數幾家,還未形成統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不同區域之間尚未實現林業碳匯聯動模式。林業碳匯的金融支持體系中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和保險的缺位,也是嚴重阻礙了西藏林業碳匯交易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林業碳匯產品的成長周期長,成長過程中易遭受諸如火災及病蟲害等自然風險,而林業保險制度的缺乏,令林業碳匯供給者不得不獨自承擔巨大的風險,並且,在林業碳匯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於其初期投資金額較大並且程序複雜等特點,還需面對除自然風險之外的經營風險、政策風險等諸多問題,這需要專業機構來完成林業碳匯項目設計工作、技術諮詢工作、碳匯營銷工作等環節。若企業獨立完成這些流程,不僅要負擔巨大的交易成本,且碳匯交易的效率也大大降低。
  四、政策環境層面
  為加快應對氣候變化、促進林業碳匯發展,我國林業局於2005年發布了《清潔機制發展項目管理辦法》;2006年我國林業局制定了《國家林業局造林司關於開展清潔發展機製造林項目的指導性意見》,並確定清潔發展機制下開展碳匯項目的優先和次優發展區域;2009年國家林業局頒布《應對氣候變化林業行動計劃》和《關於加強碳匯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國家林業局頒布《國家林業局林業碳匯計量與監測管理暫行辦法》;2011 年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造林項目碳匯計量與監測指南》的通知,同年十月,國家發改委正式啟動我國7個省市啟動碳排放交易試點,為我國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16年底最新出台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以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為目標。可以看到,在各級政府的努力下,林業碳交易的政策環境在逐漸完善中,為西藏發展林業碳匯交易提供重要的基礎保障。
  五、技術環境層面
  我國林業碳匯相關標準主要有:國家層面的計量監測體系,項目層面的碳匯營造林方法學,市場層面的標準和規則。在京都機制下的我國實施林業碳匯交易的規則中仍存在較多問題,如毀林核算的方法仍沒統一,碳匯估算的不確定性較大,有關固碳的持久性研究方面沒有得到標準的估算方法,造林和再造林計量方法也十分複雜,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了西藏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化的發展速度。同時,我國在林業碳匯技術認證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還存在較大差距,林業碳匯認證的權威機構都位於已開發國家,這種狀況使得發展中國家的碳匯賣方與已開發國家的碳匯買方交易地位不平等。這種技術上的不平等,不僅導致籌資風險加大,而且潛在地損害了我國參與國際林業碳匯時所獲得的利益。由於認證標準的增加與碳匯信用在國際上逐步成熟的情況,我國需要集合所有的認證標準,通過一定途徑完成一套完整的註冊渠道與一個標準的認證技術,讓各交易方在一個信用度高且完善的市場平台上進行交易,以此避免不必要的市場混亂,為西藏發展林業碳匯交易創造規範的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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