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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x、張x婚禮錄像丟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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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提示]
我國法律僅對人身侵權和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物的侵權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因違約造成的精神損害如何進行法律救濟卻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依公序良俗的原則,將該賠償納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其他損失」的範圍。這不僅體現了現代法對人的精神利益的保護,也是現代法的發展趨勢。
[案例索引]
一審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澗民二初字第63號(2005年2月15日)
[案情]
原告趙*新,男。
原告張*娟,女。
被告李*國,男,洛陽市澗西區某婚慶禮儀中心業主。
原告趙*新、張*娟為結婚事宜於2006年10月與被告李*國約定,由被告李*國為原告趙*新、張*娟提供結婚禮儀服務,服務項目包括提供主持人、婚禮攝像(含光碟製作)等。原告趙*新、張*娟並於同年10月1日與被告李*國的婚慶禮儀公司的工作人員簽訂了婚慶服務預約單一份,婚慶單對服務項目及婚慶日期等明確進行了約定。之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婚慶服務費1570元。2006年11月3日原告趙*新、張*娟按婚期舉行了婚禮,被告李*國於婚期的當日向原告提供了相關服務,但至今錄像片段未向原告趙*新、張*娟交付,致使二原告的結婚場景無法再現,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傷害。據此,原告趙*新、張*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國退回原告為此交付的婚慶服務費1570元,並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判]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趙*新、張*娟為籌辦婚禮與被告李*國婚慶公司人員簽約的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李*國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趙*新、張*娟提供優良的服務項目。原告趙*新、張*娟婚慶場面的錄像內容是原告結婚紀念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李*國作為向原告提供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應向原告趙*新、張*娟提供優質的錄像內容。但被告李*國至今沒有向原告提供原告趙*新、張*娟婚慶場面的錄像材料,被告的行為已經形成合同上的違約,在本案中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李*國要求駁回原告趙*新、張*娟的訴訟請求的要求缺乏事實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的請求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請求過高,部分請求予以支持。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國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回原告趙*新、王*麗服務費1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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