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權益難以保障 實習生工傷維權面臨尷尬

2023年11月01日

- txt下載

省城一所技校的在校生小王到一家企業實習期間,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失去左腿,構成四級傷殘,喪失了勞動能力。然而,由於小王實習生的身份,他雖系因工受傷卻不能認定為工傷,學校與接收實習生的單位相互扯皮,使小王遲遲得不到相應的賠償……
實習遭遇事故
現年21歲的小王原是省城一所技工學校的學生。2008年3月6日,根據學校的教學安排,當時上二年級的小王進入一家機械廠實習。2008年9月1日下午,小王在操作機器時,左小腿被鋼絲絞傷,醫院診斷為:左小腿上段撕脫性完全離斷;左脛、腓骨多發性骨折;行左股骨幹下段截肢術。住院治療期間,機械廠支付了5萬餘元的醫療費等,並於2009年2月為小王安裝了假肢。事後,小王左腿截肢,成了殘疾人,而機械廠拒絕支付補償費用。
校方廠方扯皮
小王認為,自己在機械廠實習已經近半年,與機械廠存在勞動關係,遂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 2009年4月29日,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小王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構成四級傷殘。同年7月9日和14日,萬柏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因小王與機械廠不屬於勞動關係,先後做出不能認定工傷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決定。無奈之下,小王只好將學校和機械廠告到萬柏林區法院。
庭審期間,校方辯稱,學校當初與機械廠口頭約定,學生3個月實習期滿後,如廠方留用則視為該廠正式工,與同廠職工同工同酬,如發生工傷事故也由廠方負責。另外,小王實習結束後已經選擇在機械廠就業,他與廠方是勞動合同關係。因此,相關責任應該由廠方承擔。
然而,機械廠卻否認了這一說法。
不能算作工傷
法院認為,學校安排小王到機械廠實習,這是教學內容的延伸,雖然小王實習期間領取了報酬,但並不能改變他的學生身份,也不能以此確認他與機械廠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因此,小王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小王畢竟是因工受傷,鑒於校方與廠方未簽訂實習協議,也未明確實習期間的管理職責及傷亡事故處理辦法,根據《山西省技工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平均分擔,法院一審判決由學校和機械廠共同給予小王一次性補償。
其中,機械廠賠償小王醫療費等費用71.9萬餘元的一半即35.9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應再付26.8萬餘元;技校賠償小王另一半即35.9萬餘元。近日,3方提起上訴後,經市中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機械廠賠償22萬元,技校賠償25萬元。
權益難以保障
辦案法官介紹,此案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來處理的,但如果能認定工傷,維權程序簡單,成本要低得多。比如,如認定工傷小王只需交10元勞動爭議仲裁費,即使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只需交10元的勞動爭議訴訟費;而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他則需要交7000多元的訴訟費。再比如在舉證責任方面二者也有區別,勞動爭議是單位舉證,人身損害賠償則需本人舉證。更重要的是,工傷賠償中,無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都要全額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中,學生則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最終只能獲得部分賠償。而且,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得到的賠付僅僅是基本的人身賠償,小王以後的生活保障無法涉及。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工作人員介紹,2008年8月實施的《山西省技工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技校和實習單位要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然而現實中,仍有許多學校和實習單位不為實習生購買意外傷害險,一些學校和單位即使給實習生上了保險,這種商業險的限額最高也只有10萬元,而校方廠方選擇的一般都是兩萬元限額的,實習生的權益難以保障。 而且,《辦法》只針對技校學生,高等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護尚屬空白。
實習“進退”兩難
針對大多數學校和實習單位未簽訂實習合同、未給實習生辦理意外保險的情況,隨機走訪了一些實習生。
“學校給安排的實習崗位很少,大多數學生只能靠關係找實習單位,能找到地方實習就不錯了,哪還顧得上什麼合同、保險!”太原理工大學大三學生小方坦言。今年暑假期間,小方托關係找到我省一家鋼鐵企業實習,雖然知道有實習合同、意外保險一說,但企業沒提,他也不敢多問。
“現在實習單位不好找,學校托關係才找到這家醫院,而且成績較好的學生才能來實習。”長治醫學院大四學生小許說,自己從未聽說過簽實習合同、上保險的事。
一方面是學生實習無門,另一方面實習單位也有苦衷。一家企業人事部經理坦言,每年都有好幾所學校來推薦學生實習,雖然一些學生很勤奮,單位也願意給他們提供機會,但實習生的安全問題就像一顆“定時炸彈”。因為他們都是短期實習,單位沒有義務也不可能為他們購買相關保險,如果發生類似事故,企業承擔經濟損失不說,還會影響安全生產技術指標。基於以上原因,不少單位對接收實習生都非常謹慎,往往是“婉言謝絕”。
亟待健全法規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錢霽律師分析,小王這樣的案件並非個例,對實習生特別是技工類學校“頂崗實習”群體的權益保護,應該儘快納入法律軌道。實習期間因工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不應局限於實習生的特殊身份,而應從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來判斷。如果實習生提供的勞動與其他職工沒有本質區別,就應認定為工傷。
律師介紹,我國早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曾明確賦予實習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相關規定。現實中,由於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存在法律空白,導致很多實習單位和學校扯皮,也導致一些學生顧及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壓力,或訴訟成本過高等因素而放棄維權,致使實習生群體的權益難以保障。
業內人士呼籲,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因素,或是修訂安全生產或教育等法規,強制要求學校或實習單位為實習生辦理一定額度的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從而解除學校與實習單位的擔憂,有效保障實習生的權益。[page]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9月18日,省教育廳向全省職業學校轉發了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要求相關學校為實習生辦理額度為50萬元的職業院校學生責任險,但高校學生實習期間的工傷保險機制仍未建立。
參考連結:
近期,廣東省制訂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職高、技校學生參照執行)規定:學校、實習單位、學生3方都應簽訂實習協議,約定意外傷害險、損害賠償等內容,並且規定要支付實習生一定的勞動報酬,而且必須支付生活補貼;若不為實習生購買意外傷害險,將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