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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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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二、股東會議決議的種類又有哪些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可以通過三種類型的決議: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和章程決議。
  普通決議是指股東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所代表的比例等於出席股東大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過半數的決議。普通決議適用於關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如股東選舉董事會、審議財務報告等。
  特別決議是指股東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所代表的比例等於出席股東大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特別決議適用於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如公司合併、分立和重組等等。
  章程決議是指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修改章程須經特別決議通過,全體股東視情況出席或委託代表出席。

  三、股東會議決議生效期限有多長


  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一般是長期,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股東會決議自始無效,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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