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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平價格思想的演變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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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西方國家,經申世紀到18世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逐步確立,公平價格思想大致經歷了倫理的「絕對公平」價格論、調和的「等級公平」價格論和「利益公平」價格論三個階段。
  關鍵詞:公平;價格;倫理;思想
  
  市場交易的利益關係通過價格來調節。因此,價格公平便成為 經濟 倫理 分析 的邏輯起點。本文對西方價格思想的演變進行初步分析,以揭示經濟公平所具有的 歷史 的 科學 意義。在西方經濟學說史上,從古希臘羅馬時期,經中世紀到18世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逐步確立,公平價格思想大致經歷了倫理的「絕對公平」價格論、調和的「等級公平」價格論和「利益公平」價格論三個階段。
  
  一、倫理的「絕對公平」價格思想
  
  在古希臘羅馬時期, 自然 經濟占絕對優勢。人們生活在基於權利和義務的道德體系中,就整個 時代 而言,價格思想具有鮮明的倫理特色,即追求市場交換的絕對公平與公正。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認為,一切形式的渴望所得到的行為,包括獲取利潤的交換行為,都具有潛在的破壞力,必須加以禁止。「在一個人承做一種作品時, 法律 給他以和賣者同樣的警告,不要提高價格而是應索取其所值。」亞里士多德在《倫 理學 》中直接論及了交換的正義:「交換不應該比另一方更難以承受,他們之間的契約應該以事物的平等為基礎。給人使用的一件東西的價值是用特定的價格來衡量的。因此,無論是價格超過物品的價值還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他根據交換動機將交換活動劃分為兩類:合理地、恰當地運用物品是滿足自然的需要。如果出於賺錢的理由來交換物品,就是次要的、不恰當的運用。「如果一切交換都是非自然的,就很難看出人們是怎樣擁有正義的品質的。」在他看來,公正的原則就是在交換前和交換後,交換雙方都投有贏餘或損失,這樣才能與現行的 社會 和經濟關係相協調。羅馬法學家對價格形成 問題 進行了探討,如法學家鮑魯斯曾說:「在買和賣中,自然法允許一方以低於事物應有之價值購買,另一方以高於事物應有之價值出售,這就是准許任一方哄騙其對方。」烏迫努斯在考察交換行為時指出:「一個賣者用來宣揚他的商品的講話,既不能看作是他的聲明也不能看作是他的諾言。但如果他的講話是為欺騙買者,雖然這不是一種違反其聲明或諾言的行為,卻是一種欺詐行為。」西羅馬帝國崩潰後,支配西歐的是日耳曼民族,其基本經濟組織馬爾克是自給自足的公社團體。團體成員間不存在也不容許以利得為目的的交換,這種思想一直持續到基督教產生的早期階段。早期基督教的教義是嚴格遵循耶穌的誡令「愛人如己——無論何事,你希望別人怎樣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神學家巴西爾指出:「愛鄰如己的人願意占有的不多於他的鄰人。」哲羅姆則堅持認為,一個人的贏得必定是另一個人的損失。「因為沒有人希望取得價格超過其所值的商品,所以沒有人應該試著把它賣得貴於其所值。」奧古斯丁在《創世紀》的注釋中,把「公平價格」解釋為商品交換的基本準則。「我知道有這樣的人,即當購求抄本時,看見賣主不知抄本的價值,而他卻自然而然地給賣主以公平價格。」
  總的說來,西方社會在中世紀前,對價格問題的關注主要是從個人行為的道德性出發,強調市場交易的絕對公平。這種在道德規範下的價格思想,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論證自然經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此證明農業村社關係是公正和諧的,進而排斥商品經濟的運行方式。自11世紀起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以市場為導向的生產和分配方式形成了新型的社會關係。教會法學者不得不屈從世俗,重新考慮公平價格的決定問題。因而。13世紀具有調和色彩的「等級公平」價格論便登上歷史舞台,成為中世紀經濟思想的一個代表性觀點
  
  二、調和的「等級公平」價格論
  
  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商業意識和宗教觀念間的矛盾日趨尖銳。任何人要想在市場經濟中求得生存,就必須精明於他人、勝過他人,人與人之間是對手而不是兄弟,道德兩難成為社會轉型階段的重要因素。經過半個世紀的宗教辯論,出現了商業經營和教會教規相互調和的趨勢。托馬斯。阿奎那的「等級公平」價格思想便成為這種調和論的代表。
  阿奎那繼承了前人的思想,把公平價格歸結為與商品的真正價值相符的價格。「價格是商品本身的一種本質特徵……無論把一件物品賣得貴於它的價值或隱瞞所出售的物品的缺點,都屬於欺騙行為,從而也破壞了公平價格。」然而,社會現實的變化促使阿奎那關注人們生活中不斷增長的市場取向。他以經驗事實為依據,把公平價格定義為與產品的必要成本相等的價格。「在不存在壟斷和市場控制的情況下,售賣者間的競爭將使市場保持這樣的價格水平,即僅僅收回生產成本和實現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生產成本要足以維持工人的生存費用,包括維持家庭生活費用、 教育 和獲取必要技能的費用。如果向工人支付的生活費用過少,工人的人口數量將會下降,市場供給將會下降,價格將會上升,直到必要的勞動力得到了再生產為止。如果利潤太低則難以保證交易者去提供為購買者所需要的足夠數量的商品,同樣的過程將會發生。」這種公平價格類似於 現代 經濟學中完全競爭條件下的長期市場價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為封建主和神權 政治 的代言人,阿奎那又從等級制觀點出發,把公平價格看成是一個主觀範疇,由物品的效用來決定。「物品的公平價格不是絕對固定的,而是要取決於某種評價。……可出賣的物品的價格,不是取決於它們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而是取決於它們對人的用處。」物品的賣價比它的價值「稍微多一點或稍微少一點,並不算是破壞公平所要求的均等。」「公平價格是在特定地點和特定時間占支配地位的現時價格,由公正的人的估計決定。」這樣,同一種商品由各個等級按照不同的價格出售也被看作是公平的,從而說明封建貴族和教會有權攫取額外收入。
為調和以上三種價格思想的矛盾,阿奎那採取折中的態度,為商業利潤正名。「利潤既不該譴責也不該讚美,在道德上它是中性的。……牟利本身並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違反道德的事情。因此,它也有可能轉向某種誠實或必要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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