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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博弈觀點看「337」地板事件(1)論文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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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國加入WTO後,中國的眾多企業面臨著保住國內市場和打入國際市場的雙重戰略任務,這兩個任務的完成情況,直接關係到中國的前途和命運。面對這個問題,筆者利用動態博弈的原理和方法,並結合「337」地板事件,主要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利用一個動態博弈模型和「337」地板事件的實例來研究中國企業對於未進入的國際市場如何進入的問題,並且使得原市場在位者沒有能力對其進行打擊,只能讓出市場的一部分與其共享利潤。
【論文關鍵詞】 博弈論 市場 智慧財產權 美國《關稅法》第337節對不公平競爭尤其是侵犯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進口產品發起的調查即「337」調查。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判定違反了「337」條款,將簽發排除令,指示美國海關禁止該批產品的進口,甚至會導致整個行業的相關產品都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已經安裝強化木質地板生產線60條,年生產5000萬平方米~6000萬平方米。除歐洲、北美以外,中國已躍為強化木質地板生產大國,在亞洲處於第一位。
而中國國內的市場根本就沒辦法消化完這麼多的產品,許多企業就把目光轉向了國際市場。目前中國強化木地板品牌企業中有30%的企業主要做出口,70%做內銷。
由於強化木質地板生產投資少,產出高,產出與價格比的比值高,市場利潤大,所以當中國的強化木質地板進入國際市場後,外國的強化木質地板企業不會無動於衷,聽之任之,他們會利用自己的優勢打擊排擠中國的強化木質地板所占的市場,獨占市場。譬如「337」地板事件,中國強化木質地板侵犯專利權的問題。
下面通過建立模型對此進行分析。 假設某國際市場已經被某國企業A搶先占領,而另外一國的同樣產品的企業B想打入該國際市場,占領一定的市場,分享一定的盈利。
但是,對於企業B來講,一旦打入該國際市場,就會遭到企業A的打擊,也許企業A會用降價銷售競爭市場的手段打擊企業B,或者企業A會用其他手段打擊企業B,想法設法縮小企業B的市場範圍,甚至把企業B驅逐出該國際市場。但是,企業A採取降價銷售的手段打擊企業B的同時,自己也會有虧損,那麼企業A該如何是好,到底要不要打擊企業B ,同樣企業B如何才能順利的打入該國際市場,且不受企業A的打擊,與企業A共同占有該市場呢?這就構成了一個博弈模型。
我們不妨假設企業A獨占某國際市場,盈利設為M,如果企業B也進入該國際市場,企業A與企業B和睦相處,那麼企業B就要平分盈利M,雙方企業各盈利為M/2;如果企業A降價競爭打擊企業B,那麼企業B的凈虧損故且設為Q,企業A的盈利也就下降為N,如圖所示。 這是一個動態的市場競爭博弈,博弈的結果由圖顯然可以看出只有三種可能:第一,企業B不進入該國際市場,企業A獨占市場;第二,企業B進入該國際市場,企業A降價打擊;第三,企業B進入該國際市場與企業A和睦共處,共同占有該國際市場。
我們不難得出,對於M和N的取值不同,企業A與企業B採取的措施也就不同。 ①如果M/2<N時,那麼企業A對企業B打擊顯然是真實的,企業A決不允許企業B進入該國際市場,所以企業B面臨的不是虧損,或者就是退出該市場。
②如果M/2>N時,那麼企業A對企業B的打擊是假的,企業B可以進入該國際市場,所以企業A只能和企業B和睦共處,共享市場,平分利潤。 根據上圖我們不難得出,對中國地板企業來講,要儘可能降低N的取值,以求獲得最大的利潤,然而對外國的地板企業來說,就要努力把M的值控制在一個範圍內,否則就會出現虧損或不盈利的現象。
然而,目前就中國每年出口到美國的強化木質地板約3000萬平方米,國內木地板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不到10%,出口每平方米平均價格在50元左右。外國地板企業能否控制M/2>N呢? 我們不妨看下面一個例子。
假設在一定的市場範圍內,市場需求量是個定值W,中國每年向該市場輸入木地板X平方米,每平方米利潤為 x元,外國的企業每年向該市場輸入木地板Y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利潤為y元,市場總利潤為Z元,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到,W=X+Y,Z=Xx+Yy,也就是說,市場總需求量是中國企業輸入的地板總量加上外國企業輸入的地板總量,總利潤為中國地板企業盈利總額加上外國地板企業盈利總額。 近年來,由於中國出口的強化木地板物美價廉,在美國市場上以幾何倍數的增長速度增長,在W=X+Y中,因為W是定值,所以當X不斷增大時,Y的取值就減小。
同理,Z=Xx+Yy,因為Z,x, y都是定值,所以當 X不斷增大時,Xx的取值也增大,那麼Yy的值就隨之減小,y的值為定值,Y的值就減小。當Y的值見效到一定的程度時就會出現M/2<N的情況,那麼外國企業就要對中國的企業進行打擊,這就引發了「337」事件。
2005年7月, Unilin Beheer B.V.公司、Floor Industries Ltd.公司和UnilinFlooring N.C.公司(合稱「 Unilin」 ),依據美國聯邦行政法典第19編第210.14(b)條款(「337」條款),聯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狀告包括中國的聖象、升達、菲林格爾等18家地板企業在內的地板鎖扣(帶有邊緣連結結構的地板扣件)侵犯美專利第6006486號,第6490836號,第6874292號和第6928779號(486號專利、836號專利、292號專利、779號專利),要求啟動「 337」條款對侵權產品實施普遍排除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裁定,全球38家地板企業在美國銷售的地板侵犯了荷蘭Unilin及其關聯公司愛爾蘭地板工業公司和美國Unilin北卡羅萊納地板公司的地板鎖口專利。
「337」地板事件調查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確定中國被訴企業在美銷售地板專利侵權成立,並簽發了普遍排除令。終裁令一出,中國的地板出口企業將不能再向美國違規出口任何鎖扣地板;對已輸入美國和庫存的產品將依據ITC的禁止令銷毀或繳納保證金。
如果要在美國市場銷售,必須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萬至12萬美元,另外每銷售1平方米須付0.65美元的「專利費」, 目前就中國每年出口到美國的強化木質地板約3000萬平方米,以此計算,這些地板如果要在美國市場上銷售,中國每年就要承擔1950萬美元的專利費,這讓中國強化地板產品在美國等國際市場上的「價格競爭力」不復存在! 終裁的結果意味著中國眾多的強化地板企業要麼「一走了之」,放棄美國的市場;要麼「花錢消災」。 地板鎖扣,是強化木地板生產流水線上的一個小環節,而正是這個不起眼的小環節而引發的大麻煩,暴露出了國內地板生產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在意識上的缺失。
一個小小的地板「 鎖扣」難煞了中國地板企業的老大們,「337」調查的殺傷威力由此可見一斑。然而,利用美國的「337」條款,對中國地板企業發難,目的僅僅是為了維權那麼單純嗎?顯然,還有別的答案。
Unilin公司利用美國的「337」條款,發難中國地板企業,其目的顯然不是單純的維權那麼簡單。近年來,中國出口的強化木地板憑藉物美價廉,以幾何倍數的增長速度迅速在美國市場站穩了腳跟。
臥榻之下,豈容他人酣睡?中國木地板行業面對中國木地板企業如此驚人的發展速度,讓國際上一些行業巨頭看在眼裡,急在心裡,為維護自己在美國木地板市場的銷售份額和競爭地位,利用鎖扣專利打壓中國木地板企業就顯得不足為奇了,掄起鎖扣專利大棒打壓中國木地板企業,以保住自己在美國木地板市場的銷售份額和競爭地位立於不敗之地才是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人家藉以揮舞的大棒,擊中的剛巧是我們的軟肋。
起訴方荷蘭Unilin公司、愛爾蘭地板工業公司和美國Unilin北卡羅萊納地板公司(後兩者是荷蘭Unilin公司的關聯公司)只花了150美元的申訴受理費卻獲得了「一次性支付10萬美元~20萬美元,以及每銷售1平方米就另付0.65美元」的專利費的可喜結果。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簽發普遍排除令,此舉無疑會對國內的木地板企業未來出口造成重大影響。
兩相對比,真可謂是四兩撥千斤。相信國內企業愁眉緊鎖之時,人家卻在彈冠相慶。
痛定思痛,為何一個小小的鎖扣卻牢牢的鎖住了我們多年企盼的地板強國夢,透過「337」地板事件的失利,或許我們需要更多的反省和總結。 此次針對中國地板企業鎖扣專利的「337」調查案,主要是基於我國企業在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和保護薄弱而引發的,從長遠的發展角度出發,要擺脫這種技術壁壘的困境,國內地板企業不僅要提高專利保護意識,更要加大科研投入,自主研發具有「核心專利技術」的產品,通過高科技為背景的核心競爭力,而不是低價格來參與國際競爭。
商場如戰場,尤其是在強手如雲的國際市場上,面對著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如何成功地將中國企業的產品打進國際市場,贏得國際用戶,又如何堅守已經取得的國際市場份額,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這裡面不僅是質量的競爭,而且還有專利、智慧財產權等其他力量的競爭和較量。
當今社會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權利之一,不僅與個體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也與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緊密聯繫。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成為世界貿易體制的基本規則。
世界各國紛紛把智慧財產權上升為國家戰略,通過保護智慧財產權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高新技術發展,力求在國際分工中占據有利地位。從某種程度上講,未來的競爭就是智慧財產權的競爭。
隨著我國產業技術的不斷升級,高新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結構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出口產品結構的不斷優化,在今後一定時期內,我國企業與外國企業在國際貿易領域因智慧財產權問題引發的糾紛將日益增多。
「337」事件給中國強化木質地板企業一個沉痛的教訓,國際化是一種趨勢,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正是國際化市場的重要遊戲規則,希望中國眾多企業及其人員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和保護能夠儘快的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研發上很下工夫,注重自主創新,掌握核心技術,做出自己的品牌,早日打入國際市場,使得原市場在位者沒有能力進行打擊,只能讓出市場的一部分,與其共享利潤。 參考文獻: //home.focus.cn/news/2007-01-29/67581.html 蘇 克:中國強化木質地板實用指南[M].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1年1月P1~2 王國成:競爭對策博弈論在企業管理中的應用[M].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年10月P70 Hal R. Varian: Microeconomic Analysis[M], Third Edition P15 KREPS D.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 Modeling[M].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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