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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可以假釋嗎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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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毒罪可以假釋嗎
投毒行為構成犯罪的,如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投毒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毒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犯罪對象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毒害性」物質,系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種劇毒品。該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來呈高發的態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投毒構成犯罪的,按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得假釋。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條件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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