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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海事法庭管轄範圍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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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慶海事法庭管轄範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在重慶是沒有設立海事法院的,在重慶市活產生海事糾紛的,可以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
關於管轄區域調整
1.根據航運經濟發展和海事審判工作的需要,對大連、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作出如下調整:
(1)大連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至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吉林省的松花江、圖們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漢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長江幹線及支線水域,包括宜賓、瀘州、重慶、涪陵、萬州、宜昌、荊州、城陵磯、武漢、九江、安慶、蕪湖、馬鞍山、南京、揚州、鎮江、江陰、張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決定或通知確定的管轄區域對海事案件行使管轄權。
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
1.海事法院審理第一審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海事行政上訴案件,由行政審判庭負責審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由複議機關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前述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內的,由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關於海事海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
1.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再審。
其他規定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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