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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

2023年09月24日 - txt下載
錢鍾書在《圍城》中有這樣一句名言「婚姻就像一座圍城,外邊的人想進去,裡邊的人想出來。」
當丘比特之箭射中了一對成年男女的時候,他們是幸運的、也是幸福的,人世間美滿的愛情故事就此拉開帷幕。然而當愛情瓜熟蒂落,男女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的時候,赫然發現,婚姻並不是想像中的那麼美好,婚姻是柴米油鹽醬醋茶堆砌而成的五味雜陳的瑣碎小事。
一方面婚姻需要濃厚的愛情兜底、另一方面婚姻需要強大的物質只支撐。
愛情和麵包就像婚姻的兩條腿,一旦失去其中一隻,那這個婚姻就可能要宣告終結。一旦婚姻進入「破產」程序,當夫妻二人的「婚姻生涯」走向尾聲的時候,一個新的問題就出現了:經營了多年的家庭財富該如何分配?
在舊的婚姻法規定下,不管何種方式的離婚,家庭財產全部採用50%:50%的方式進行分割,舉個例子:結婚之前,男方已經擁有了10套價值400萬元的房產和1000萬現金財富,女方則身無分文。男女結婚6年之後,到了離婚時刻,按照五五開的財產劃分法,女方需要分割掉男方200萬房產+500萬現金。
「離婚新規有變」,2021年起,離婚房產統統這樣「分割」,夫妻鬧也沒用。2020年《新民法典》通過,從2021年1月1日(明年起)開始實行,在這其中,就有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列規定問題。

一、離婚時不能分割的房產:


①男方在結婚證領取之前已經購買了房子,並且這套房子屬於全款購買,那麼屬於個人財產,所以不能劃分。
②結婚之前,一方到公證處進行了財產公證,公證這些財產屬於個人的,那麼離婚的時候也不能分割。
③婚姻續存期間,有一方使用自己的個人資產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同時這套房子沒有登記另外一方的名字,在能夠證明購買這套房子使用的是個人100%婚前個人資金的情況下,這個房子與夫妻另外一方也沒關係。將來婚姻崩塌的之後,這套房子不會被拿出來分掉的。
不管是新的《民法典》還是新的《婚姻法》都對婚前個人財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一般以結婚證和公證為兩個里程碑式界定依據,因為從法律意義上而言,結婚證是法定婚姻成立的標誌,財產公證是財產關係方對這項資產歸屬認可的法律依據。

二、離婚時需要分割的共同房產:


①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沒有房子居住,其中一方的父母看不下去了,購買了一套房子贈送給夫妻二人,沒有清楚表明這套房子贈送給誰的,那麼這個房子也是共同財產。
所謂的共同財產,從法理上來講,是指夫妻二人共同為止奮鬥的財產,這與舊婚姻法的規定有著明顯的界定和區別,舊婚姻法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夫妻倆人的財產或者房子,不管什麼時間置辦的,只要倆人結婚了,那麼都算作共同財產,所以才出現了「鬥地主」式的離婚財產分割。
②結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是誰出的錢,只要沒有公證這套房子是個人財產,那麼就屬於共同財產。
在結婚證領取之前創造出的財富,無論是何種方式存在,即便是多次結婚和離婚,這部分財產依然是個人資產。而結婚證領取之後夫妻經營創造出的財富,不論是男方創造的多、還是女方創造的多,只要在沒有明確界定為個人資產的情況下,都屬於共同財產。
這裡有一個認識誤區:男方結婚之前花了50萬元首付款,購買了一套200萬元房子,月供6000元,月供是男方用工資卡自動劃撥扣除。在房產證領取到之後的1個月,男方和女方領取了結婚證,誰料婚姻經營不善,2年之後男女分崩離析,女方要求這套200萬元房產需要分自己一半,但男方表示這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首付款是結婚之前就給的,按揭貸款也是自己工資卡支付的,所以不應該有一分錢屬於妻子的。
夫妻二人各執一詞,究竟誰對誰錯?咱們來詳細解釋一下:
男方結婚前買房50萬首付款,這部分屬於個人還是共同房產?《新婚姻法》界定了,這屬於個人財產範疇,所以妻子主張整套房子劃分,是不合理的,法律角度也不支持。
結婚後丈夫用自己的工資卡還房貸,婚姻續存期間還了2年房貸,是丈夫的個人財產嗎?這是丈夫的認識誤區。結婚之後償還房貸,雖然使用的是個人工資,但結婚之後的個人工資其實本來就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要知道,柴米油鹽醬醋,婚姻生活中每時每刻都在花錢,而結婚之後夫妻二人的月收入都是為了保障家庭生活支出而努力的。
婚姻續存期間的收入支出,一般無法量化究竟誰花得多、誰花的少,所以只能一刀切全部算作共同財產了。故而,根據《新法》規定,結婚之後,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卡償還房貸債務的,這部分也屬於共同財產,婚姻分離的時候,這部分需要進行劃分。
撰文/樓市指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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