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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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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廣東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潮府〔2011〕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潮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獲得本辦法提供的扶助。
戶籍不在本市但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快建立和完善貧困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和服務體系,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城鄉醫療和社會保障範圍,幫助城鎮貧困殘疾職工、居民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參加對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給予50%的補助(省級財政補助25%,市級財政補助10%,縣(區)財政補助15%),其餘50%由當地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解決;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財政負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必須加強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建設,各級基層衛生機構必須建立殘疾人康復指導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實施醫療康復救助,對重症入院的貧困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給予救濟。
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按照下列規定獲得救濟:
(一)屬於城市戶籍的殘疾人,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養;
(二)屬於農村戶籍的殘疾人,納入農村五保供養。
根據殘疾人本人意願可優先安排進福利院、敬老院供養,也可實行居家安養並給予護理補助。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人治療、肢體殘疾人(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骨關節病)治療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貧困殘疾人就醫,鄉鎮衛生院免收挂號費;縣(區)以上公辦醫院免收普通挂號費,並減收20%的床位費、檢查費和手術費。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對貧困殘疾人、有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第八條 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經縣級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屬於貧困殘疾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的殘疾鑑定費補助。
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實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
第九條 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6周歲以下聾、腦癱和智殘等貧困殘疾兒童,免收康復訓練費。
第十條 在辦好特殊教育學校的同時,各公辦全日制學校應就近招收適齡殘疾人和貧困殘疾人子女入學,不得因殘疾而拒絕招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不得拒絕招收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殘疾考生。
第十一條 各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接受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並減免培訓費用;減免的費用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以接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部門的委託,接收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必要的就業環境。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當地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登記造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者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除法定事由或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約定事由外,不得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並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正、晉級、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第十六條 殘疾人的個人合法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噹噹場准予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當場核發營業執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貧困殘疾人,其所需的化肥、農藥、種苗,由其所在地農業部門優先供應;條件許可的,也可免費贈送。收購農副產品時應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當地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並主要以實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在樓層分配上可以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給予適當照顧。
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殘疾人房屋的,建設單位實施補償時,應當在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第二十三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應當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房屋。
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並免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投訴。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給予答覆。
第二十六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鑑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減收費用。
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允許緩交或減免訴訟費用。
第二十七條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
第二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或減半繳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含區)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由當地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貧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3年10月22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潮州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若干優惠辦法》(潮府〔1993〕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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