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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農機具買賣合同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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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農機具買賣合同


甲方(出賣人):乙方(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農機具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所購農機具基本情況單位:元農機具名稱產地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備註合計(大寫)
第二條質量標準每件農機具應符合《產品質量法》,達到《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執行標準,或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交貨交貨方式為(□出賣人送貨;□買受人取貨)交貨時間:交貨地點:
第四條驗收對於農機具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受人異議期為出賣人交貨後日內,異議經核實,出賣人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簽訂合同時,買受人支付(定金/預付款)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貨到驗收後一次性支付餘款。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違約責任
1、農機具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出賣人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受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2、出賣人遲延交貨的,每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部分價款%的違約金;遲延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受人還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已收取的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受人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受人違約責任
1、買受人遲延提貨的,每日應向出賣人支付遲延部分價款%的違約金;
2、買受人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消費者協會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出賣人應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本合同未定事項,按照《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或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章)出賣人(章)
住所:住所: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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