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元明時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023年08月17日

- txt下載

一、漠南蒙古族的生計方式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漠南即戈壁沙漠之南,稱為內蒙古,海拔千米以上的高原約占一半,地貌類型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沙漠等。除可耕地外,漠南的草場多為草原生態類型,所以在個特殊的地理與生態環境中,產生了與之相適應的遊牧的生計方式,蒙古游牧民族對草原生態的脆弱性有切實的體會,所以他們在生活不斷探尋生態環境保護之道,在長期的生活和探索中形成了一系列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並體現在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1、漠南蒙古地區的地理環境
漠南蒙古地區的地理範圍大致相當於今天的內蒙古自治區和東北三省的部分地區,平均海拔大約在1100米左右大,總面積118.3平方公里,其中高平原約占全區總面積的53.4%大致範圍東起於今天的吉林省、西達賀蘭山、南抵長城、北臨瀚海,陰山橫亘於中部,北部是大片的戈壁和茫茫的草原,黃河從其南部流過。西部則分布著騰格里沙漠、毛烏素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庫爾奇沙漠、烏蘭布和沙漠,沙漠面積占總面積的10%左右。興安嶺縱貫東北、西面還分布著美麗富饒的呼倫貝爾草原,這裡是適宜羊、牛、馬、駝等各類牲畜生長繁殖的優良牧場。如此豐富多樣的草原生態環境,使草原畜牧業一直是世代生息於其地的蒙古族最基本的經濟行為和生計選擇。
漠南蒙古族地區屬於高原大陸性氣候,處於較高的緯度,地域範圍及其廣泛,和海洋相隔甚遠的同時又存在大面積的高原,致使水汽不能很好的輸送,降水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又加上大量的蒸發,使大多數地區處於乾旱或半乾旱狀態。整個區域內氣溫相差較大,東部1月氣溫12℃-27℃,氣候乾燥,降水量少。所以整個區域內生態環境極為脆弱,而且生態環境一旦遭到破壞則很難在一段時間內得到恢復。
2、元明時期漠南蒙古族的生計方式
元代建立之初,漠南蒙古地區以往的逐水草遊牧的生產方式已經轉變成了成熟的倒場輪牧的方式,在這種生產方式下,每個牧戶都有自己的夏營盤和冬營盤,一般在五月份左右遷往夏營盤,十一月份左右再遷回冬營盤。在無害之年倒場的範圍基本是穩定的,即使這樣在此期間牧民們還要移營8至10次,多者20至40次不等,移營的頻率和距離完全視植被狀況而定。
除此之外,狩獵也是漠南蒙古族的生計方式之一,在遭遇自然災害時,狩獵能夠幫助人們補給食物、渡過難關。
遊牧的生產方式決定了蒙古牧民以草原為床,以藍天為被的逐水草而居的遊牧生活,為了人和畜群的生存,遊牧民必須要選擇水草豐美的地方作為下個放牧營地,行則車為室,止則氈為廬,順水草便騎射為業。逐水草遷徙中產生了蒙古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出行騎馬,住白色氈帳,飲用馬乳,吃畜肉。白色氈帳宜拆宜卸,大大方便了牧民的出行,在遷徙路途中用牛車運載,所以將這種生活方式稱為黑車白帳的生活。
3、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在漠南蒙古的體現
就目前看來,逐水草而居的這種生產方式是現存的諸多生產方式中唯一沒有對生態環境帶來壓力或破壞的生產方式,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也曾寫道:大草原的遊牧生活是最有利的生活方式,它可以開發大自然,卻又不把它變為不毛之地就這種生產方式本身而言,已經淋漓盡致的體現了遊牧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逐水草遷徙首先避免了由於放牧時間過長而導致的對某片草場的破壞,在放牧過程中牧民甚至注意到了牲畜在進出畜圈時對草場的踐踏,而採取了使牲畜分散的反方向的進出畜圈,而且遊牧民在長期的遊牧生活中總結出了約定俗成的有利於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如:在牧草生長期,牧民在一個牧場放牧的時間不得多於十四天。在這樣的規定下就很好的保持了特定草場的生產能力,使的每一塊肥沃的草場都有足夠的時間得以恢復。日常生活中加熱食物時,燃燒的是動物糞便用牛糞和馬糞燒火來煮食物,皇帝和貴族與其他人一樣,都以牛、馬糞燒火取暖。可見人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滲透到了生活的各個細節。
到了元代中期,居無定所的遊牧發展為半定居的倒場輪牧。這是將放牧的營地按照季節變化分為冬營地和夏營地,夏天人畜都遷往草原上的高寒地區。冬季則駐紮在陽光充足、氣候相對較為溫暖且更容易獲得薪木的地方,漠南蒙古族游牧民族一般在五月份左右遷居與夏營地,到了十一月份的時候便將畜群趕往冬營地。倒場輪牧是對過去傳統的逐水草遷徙的一種完善,是草原遊牧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淋漓盡致的體現。
二、法律條例對於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鞏固
不論是生產還是生活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都不具有強制性。漠南地區蒙古族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能在元、明時期存在並且加強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加強。元明時期,除習慣法以外,統治階級還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成文法典,法典的強制力使得元明時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態環境保護得以鞏固。
1、習慣法
每一個民族在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會形成一些相同的生活習慣、風俗、慣例等等用來規範人們行為的約定俗成的東西,使得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人們有著極為相同的生活步調。這些習慣、風俗、慣例等等的出現就是要讓生活在這一地區的人們能夠更好、更和諧的相處。以上所說的這些我們可以將它統稱為習慣法,蒙古族將之稱為約孫,用以維護本民族某一地域內的社會秩序,以及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關係,使得人們的生活變得更有秩序、更加和諧。
草原牧民對水資源相當的珍惜,不許人們做污染水源的事情,春夏兩季人們不可以白晝入水,或者在河中洗手,或者用金銀器皿汲水。禁止在草場上挖掘草根禁草生而鋤地,禁遺火而燎荒,違者誅其家。然而一些規約的形成也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從習慣產生到人們普遍認可,然後在全民族成員中形成約定俗成的習慣法,共同去遵守相關內容,如果有人違反則應當還有相應的懲罰制度,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約孫。習慣法的形成就使得漠南地區蒙古族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在很小的強制性下得到了很大的約束力。
2、成文法典
從習慣法發展到相關的成文法又是蒙古族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對於元明時期蒙古族所頒布的相關法典來說,其基礎是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國後頒布的《大札撒》,它將蒙古族之前的諸多習慣法中的條例以正式法典確立下來,這部法律在元朝建立之前的這段時間裡,對於草原的生活秩序以及草原環境的保護產生了積極影響。此外,成吉思汗時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的訓言和所頒布的軍令、法令以扎撒的名稱見聞於世),其中就涉及相關的狩獵法令,對於後來的法典而言,更是奠定了基礎。
在各大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元史刑罰志》中對私自殺馬殺牛有明確的禁止: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殺者禁之。諸郡縣歲正月五月各禁再殺十日,其饑饉去處,自朔日為始,禁殺三日。諸每歲,自十二月至來歲正月,殺母羊者,禁之。諸宴會,雖達官,殺馬為禮者禁之。並且規定了相關的懲罰措施。1297年,成宗下令:在前正月為懷羔兒十分,至七月二十日休打捕獵者,如今正月初一為頭至七月二十日,不揀是誰休捕者,打捕人每有罪過者。
自蒙元至明代先後頒布的法典有:《阿勒坦法典》、《喀爾喀七旗法典》(俗稱《白樺法典》)、《衛拉特法典》等。明代時,蒙古裂割據的局面下,一些較大的封建主為了解決各種矛盾和鞏固藏傳佛教的地位而制定了一些法規。《阿勒坦法典》(又稱《俺答汗法典》)就是由明朝蒙古土默特部的首領俺答汗主持制定。這部法典中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相當嚴格,其中關於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就有八項,對於野生動物的捕殺有相當嚴厲的懲罰,禁止射殺野馬、黃羊、野驢,如若捕殺五隻以上的野兔就要受到懲罰。明朝末年漠南蒙古喀爾喀領主制定了《喀爾喀七旗法典》,因為寫於白樺樹樹皮上而又稱之為《白樺法典》,法典內容也涉及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法典第58條規定:發現失放草原放火者,向(放火人)罰要五畜加一馬,(放火人)如以賠償代錯,可賠五畜一百(倍)。後來,該法典中的一些重要內容被吸收到了1640年所制定的《蒙古衛拉特法典》中,在這部法典中也有嚴格保護動物的規定比如在王公禁獵區射殺野山羊的人,罰一隻牲畜或一隻駱駝。總之,蒙古族生態保護法具有豐富的內容,非常具體的條款,懲罰也相對較嚴厲,也是因為游牧民族內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因。不論是習慣法還是成文法,都是對於草原生態環境保護觀念和行為最大的肯定,由此我們可以窺見元明時期統治集團對草原生態環境的重視。
結論: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在生態極為脆弱的漠南蒙古族地區,以遊牧為主的生計方式是順應自然的必然選擇。在遊牧過程中人們逐水草而居,與自然和諧相處,形成了強烈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並且在習慣法和成文法典中被鞏固以史為鑑,我們研究元明時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能夠幫助我們處理好西部大開發中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