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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管轄法院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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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碰撞的管轄法院
因船舶發生碰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海損事故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船舶碰撞的責任與損害賠償
1.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於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儘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2.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4.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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