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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應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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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的一家企業招用了幾十名農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後沒有能與該企業續訂勞動合同,處於失業狀態。當他們發現與他們一起失業的城鎮職工能每月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訴他們,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在他們就業時沒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沒有將支付給他們的工資計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因此,他們無資格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於是,這5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以便他們也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市有關失業保險的規定裁定,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之內,企業不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並要求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定,判決企業應當將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即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失業保險費。 【評析】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內並具備就業能力而在一定時期內未找到或喪失就業崗位的情況。根據失業者對失業的主觀心理態度,可將失業分為主動的失業和被動的失業。所謂主動的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內並具備就業能力而自己主動地不願意就業而失業的情況;所謂被動的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內並具備勞動能力,由於自己主觀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業,自己仍在積極求職的失業狀態。失業保險是指對被動失業者,因失去工作而無法獲得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法適用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此,勞動者既包括為城鎮勞動者和農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勞動法第九章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當然也適用於農民合同制工人,即農民合同制工人也應覆蓋在社會保險制度的範圍內。
具體到失業保險制度,國務院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失業保險問題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為工資總額。所謂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工資總額統計的規定,是指一個單位在一定時間如一個月或一年內發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其中應當包括單位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該條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說,儘管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用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其所在企業必須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正是考慮到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這一不同於城鎮職工的特點,該條例第21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這裡沒有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鎮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條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由於該企業在農民合同制工人就業時沒有將支付給他們的工資納入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應當補繳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在該企業工作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後,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據此,根據地方有關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裁定企業可以不將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納入失業保險費基數的做法也是錯誤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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