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二)

2023年08月04日

- txt下載

第八章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七十九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基金可以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併。
第八十條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九章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八十四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開的,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五條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六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七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九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九十條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一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九十三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當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序。
第九十五條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九十六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十一章基金服務機構
第九十八條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
第九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
第一百條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劃付,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劃付。
第一百零一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於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第一百零二條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一百零三條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以電子介質登記的數據,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歸屬的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份額出質的,質權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零四條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對其服務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如實陳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不得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五條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禁止誤導投資人,防範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
第一百零六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提供該信息技術系統的相關資料。
第一百零七條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零九條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基金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一十條基金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基金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一條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第十三章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行使審批、核准或者註冊權;
(二)辦理基金備案;
(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六)指導和監督基金行業協會的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務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報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占、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或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未經核准,擅自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前款行為,運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二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未妥善保存或者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隱匿、偽造、篡改、毀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開展投資顧問、基金評價服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技術系統資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術系統資料虛假、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基金服務機構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