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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的出路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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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找一份合適的工作是不容易的,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恢復勞動關係的出路?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恢復勞動關係的出路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賠償金請求
  恢復勞動關係與賠償金屬於用人單位的就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所應承擔的二類不同法律責任,二類責任屬於選擇性競合。所謂選擇性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後發生多項請求權,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行使。即使一項請求權行使後,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補救,受害人也不能再次選擇另一個請求權。即如果勞動者選擇了恢復勞動關係,則不能再次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這以仲裁或法院有失權性釋明為前提)。否則,如果放任勞動者就同一解除事由再次受理,必將影響到前案處理結果的既判力,也有違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
  (二)通過法律釋明的方式改判賠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立法表述來看,應該也隱含了仲裁或者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改判賠償金的意思,但又未說得很明確。從不告不理或者「判如所請」角度而言,如果仲裁或法院直接進行改判賠償金,因無法律直接規定,恐對不告不理原則有所違背。故建議,仲裁或法院庭審中可通過讓步性釋明進行改判:如果確認解除行為違法,但無法判決恢復,勞動者是否願意接受賠償金的判決?如果勞動者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仲裁或法院可直接改判賠償金。
  (三)對特殊群體可予裁判恢復勞動關係
  法律也是一門平衡的藝術,在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時,法律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利益平衡,使之逐步符合實質公平。法律的規定也好,執行也罷,總是有一般與特殊之別。對於一般勞動者而言,建議勞動者改變請求,要麼改判,但這並不適用所有勞動者。在處理實際案件過程中,我們需要考慮到一些特殊群體,如工傷職工、孕產乳期女職工或長病假職工。法律規定這類職工可享受一些特殊權利。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這類職工,仲裁或法院可直接裁判恢復勞動關係。這類職工因為享有一些較長期間的停工留薪期、產假、長病假,在被裁判恢復勞動關係後,有時並不需要實際履行提供勞動義務,因而不會或較難出現上述一些困境。當然,更重要的是,因為他們才是真正法律所應當保護的弱勢群體。

  二、恢復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恢復勞動關係如何上班?


  當事人應該在簽收仲裁裁決之後就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如果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間單位仍然不給當事人安排工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請求法院強制要求單位補發當事人的工資、福利、保險等,並要求單位以書面形式認可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
  以上是編輯對恢復勞動關係的出路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綜上所述,勞動者想要恢復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訴,可以諮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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