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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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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速度一直較快,個人所得稅的地位不斷上升。隨著課徵範圍的擴大,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已占總人口的10%左右。隨著的發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逐漸暴露出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個人所得稅制的發展與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經歷了一個發展歷程,在不斷走向完善。1986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這是新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為了適應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1993年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了全面改革,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並於次年起廢止原有的《個人所得稅法》。199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取消了《個人所得稅法》中關於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的規定。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調整,個人所得稅收入也在快速增長。尤其是1993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呈快速增長之勢,收入從1993年的46.82億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億元,七年間增長14.1倍,平均每年增長46%,遠遠高於同期我國國民經濟及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但是,應該注意到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制中屬於一個小稅種,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僅為5.21%,而西方國家這一比重高達40%以上,其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中發揮了強大的作用,我國在這方面還有較大的差距。
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的缺陷
1.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徵收模式,即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項目分別按規定稅率徵稅。這種徵收模式,雖然能夠簡化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手續,並便於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項目分別進行源泉扣繳,但是難以掌握納稅人的總體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會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較大但分屬若干應稅項目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輕,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單一、應納稅所得額較小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重,難以真正實現稅負公平。
2.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採取的是列舉法,現行稅制一共列舉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項,除這11項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納入徵稅範圍。這種方式雖然使應稅項目明確、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現實中各種收入名稱眾多又不統一,難以與稅制所列項目做到對號入座,實際上給徵稅帶來了困難,容易造成偷稅和避稅;二是我國個人所得日益呈現多元化趨勢,除稅制列舉的11項外,還有工資外的獎金、實物、福利補貼、代幣購物券、有價證券等,現行個人所得稅已不能適應對多元化的個人所得徵稅的要求。
3.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採取定額扣除法。這種費用扣除比較簡單,徵稅雙方易於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首先,由於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鈎,從而難以適應由於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採用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以及、住房、醫療等開支對納稅人生活費用的,從而會造成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衡。
4.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及稅收負擔的設計也存在著不盡合理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工資薪金所得採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過多,這與當前國際上簡化稅率結構、降低稅收負擔的所得稅改革趨勢是不相適應的;二是對屬於勤勞所得性質的勞務報酬所得與屬於非勤勞所得性質的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等採用相同的稅率20%,未區別對待,有悖我國的社會主義分配政策。
三、個人所得稅在征管上「逆徵收」問題嚴重
個人所得分散、應稅所得計算困難、稅收征管不力、偷漏稅問題嚴重一直是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突出問題。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現金收支規模大,對個人的收支核算體系沒能有效地建立起來,缺乏對個人收支進行監控的有效手段。同時還應注意到,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是依靠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的課徵。統計數字表明,在個人所得稅中,來自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的部分呈上升趨勢,相應地來自私營企業主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部分呈下降趨勢。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私營企業主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從1994年的46.1%下降到2002年的15.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從3.9%下降到2002年的1.9%。
由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源泉扣繳的方法,稅收流失相對較小,而在同等的稅收環節中,私營企業主、企業家、電視節目主持人、影星、歌星、律師、明星、時裝模特、經濟學家等高收入者所納的個人所得稅呈下降趨勢,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對這部分群體徵管不力,沒有起到對真正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主要依靠中低收入階層,這本身就加劇了徵收困難,也是不公平的,我們把這種現象稱為個人所得稅的「逆徵收」。
四、對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進行合理定位
1.要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和2001年11月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都對我國的收入分配問題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強調收入分配關係國計民生,關係改革發展的穩定大局,應該妥善處理社會各階層、各種利益群體的分配關係。解決收入分配中的突出問題,要從基本國情出發,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把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因此,在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推進社會公平分配時,應該考慮對效率的影響。
2.合理協調個人所得稅的兩大功能。個人所得稅具有兩個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這兩種功能相互影響、並行不悖。當個人所得稅日益成為一個重要的稅種、籌集的收入越來越多時,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也會日益增強,但在籌集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之間,不同時期應有所側重。目前,在保持個人所得稅收入不斷增長的情況下,應該強化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以縮小收入差距,促進社會收入分配公平。
3.處理好規則公平與結果公平的關係。收入分配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涵義:一是規則公平,二是結果公平。個人所得稅應圍繞這兩個方面進行改革,前者要求對個人所得稅制本身進行改革,後者強調個人收入份額均等化。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應該以構建規則為主,并力求在此基礎上實現結果公平。五、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目標是將分項個人所得稅制改為分項與綜合個人所得稅制,並相應在徵稅範圍、稅率、扣除項目、稅收減負等方面進行系統改造。
1.根據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模式及我國的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狀況,將現行的分項徵收模式改為分項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在這種模式下,可將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經常發生的、主要的收入列入綜合徵收項目,將其他收入列入分類徵收項目。
2.針對個人收入多元化和稅基擴大的趨勢,應該擴大徵稅範圍。針對現有稅制對應稅所得的正列舉方式的缺陷,可考慮採用反列舉方式,即在明確免稅項目後,其餘收入、福利、實物分配等均應納入徵稅範圍。同時為了處理好收入分配公平與效率的關係,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可考慮將養老金及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收入項目納入徵稅範圍。
3.對於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應改變現有固定費用扣除。扣除的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獲得相應收入而發生的費用、撫養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和一些需要特別扣除的費用。同時,當前對工資薪金所得800元的法定扣除與20年前確定的標準相同,顯然隨著個人收入的增長,這一標準明顯偏低,而且在執行中一些省市的費用扣除標準已經有所提高。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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