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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印花稅稅制改革的幾點思考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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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印花稅稅制改革的幾點思考

作者:未知
[摘 要]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文章對我國印花稅稅制改革進行探討。
  [關鍵詞]印花稅;稅制改革;征管手段
  [DOI]10.13939/j.cnki.zgsc.2018.30.045
  2018年4月25日,國家總理李克強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印花稅和個稅方面都有新的政策出台。其中第六條就是「從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徵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徵收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具體解釋為以下兩點:①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徵收的印花稅減半,也就是從5月1日開始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由0.5‰貼花降為0.25‰;②對按件徵收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也就是從5月1日開始記其他賬簿由原來每本5元的印花稅改為免徵。
  1 現行印花稅制的主要問題
  第一,現行印花稅徵稅範圍過窄,暫行條例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暫行條例出台時,正值全民所有制為主體,社會經濟交易形式簡單、事項較少,印花稅徵稅範圍能夠涵蓋交易合同、憑證類型。時至今日,社會經濟運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新的交易類型層出不窮,暫行條例的正列舉方式已經不能完全覆蓋現行所有類型合同、憑證。現行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實施後,合同名稱變更5類、新增6類合同,取消財產保險合同。而暫行條例仍然依據原經濟合同法,與現行合同法列舉合同類型之間有著明顯差異;隨著交易形式的多樣化,各類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斷出現,如抵押合同、修理修配合同、售後服務合同、合夥協議等。有些合同相互交叉、難以歸類,容易引發稅務機關在應稅合同判定和稅率適用上的執法風險,也使得征納雙方在判定徵稅對象時出現爭議。
  第二,有限的徵稅範圍,致使稅制非中性顯著增加,甚至會引發對交易形式選擇的不利影響。新興產業的不斷出現,如果暫行條例仍然不能及時修改,將對傳統交易方式產生稅負不公平的影響。電子商務、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人壽保險業務等新興產業的大量合同、憑證沒有納入徵稅範圍,出現了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的稅負公平問題。一些具有相同功能作用的交易合同,由於印花稅負不同,會導致交易方式扭曲的問題。例如,在貸款服務中,除了單一的借(貸)款行為之外,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也是實質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行為,上述三種具有相同融資功能的合同類型僅有借(貸)款合同納入印花稅徵稅範圍,這顯然會扭曲交易過程。
  第三,由於徵稅範圍的有限性,印花稅課稅情況難以充分反映出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印花稅是政府通過了解經濟主體交易狀況來監測宏觀經濟運行的一個絕佳「抓手」,能夠通過稅源變化靈敏反映宏觀經濟發展變化趨勢,並將此反饋至決策過程,有利於政策出台的針對性、有效性。然而,現行印花稅徵稅範圍有限使得這種功能作用大打折扣。
  第四,印花稅的立法層次較低,與現行法律法規有衝突之處。印花稅的?_征和管理僅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出台,尚未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級較低,與稅收法定原則尚有距離。證券交易印花稅則是1990年根據規範性文件規定,納入徵稅範圍,立法層級更低。因此,暫行條例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之處,會帶來較多執法風險。
  第五,印花稅的征管手段薄弱,偶有發生征管不到位的情況。稅制的局限性導致政策界定不清、應稅憑證難以正確鑑定等問題;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加大;印花稅按照合同、憑證「貼花」為主的徵稅模式難以適應電子商務靈活多樣的發展態勢,容易導致稅收流失;電子合同應用廣泛,網上申報納稅無法實現電子貼花,給現實征管帶來不便;核定徵收的規定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求;印花稅票代售無法發揮輔助徵收、監督繳稅的作用。
  2 印花稅制功能定位
  印花稅制的功能定位不應僅僅為籌集財政收入,更要具備保護財產權利、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功能。從演變歷史來看,印花稅與經濟主體的財產權利變動直接相關,是以表征財產權利變動的書面載體為徵稅對象的一種行為稅,應有效發揮對經濟主體財產權利的合法保護功能。
  第一,印花稅應淡化籌集財政收入功能,將主要功能定位為政府了解微觀經濟運行的一種有力手段,並作為宏觀調控甚至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印花稅應該充當一種信息工具,成為聯結政府監管方和微觀經濟主體的一種紐帶,使得政府能夠通過印花稅的納稅數量、種類、特徵來全面、精確評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並以此為依據有效發揮預測功能,它也可以用來與其他宏觀經濟變量相互比對,提高國家治理的科學性、精確性。同時,印花稅應更加發揮中性作用,弱化其收入和調控功能。
  第二,在強化印花稅對於財產權利合法性保護功能的前提下,將印花稅制融入社會信用體系中,創新事後監管方式。有必要將印花稅和社會信用體系對接,制定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歸集、公示、應用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印花稅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守信者給予稅收優惠,對失信者提高稅率甚至暫停貼花。
  第三,實現印花稅和其他稅種的聯動管理。印花稅所表徵信息是微觀經濟主體的合同、憑證交易信息,其合法性也是作為其他稅種管理的前提和基礎。要奠定多稅聯動、信息比對的理念,將印花稅管理和其他稅種管理有機融合。
  3 我國印花稅稅制改革的幾點思考及建議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企業按規定交納印花稅,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營改增」以後,關於印花稅的討論多了起來,下面就完善我國印花稅稅制提出幾點思考及建議。
  第一,儘快推動立法,提升法律地位。修改《合同法》總則中相關條款,對經濟交往中因應稅合同發生糾紛或爭議的,應把辦理印花稅涉稅事項作為申請仲裁或起訴的前提,明確規定「官司」輸方將賠付所有費用支出包括印花稅等,對確屬減免項的應由縣(區)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確認文書資料,而對應繳未納印花稅的,工商部門、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司法公證機關不予公證。儘快推動印花稅立法,將法律層級提高至印花稅法。將合同、憑證以及印花稅管理作為政府監管的重要手段,強化其在財產權利以及變動中的保障作用,強調其作為社會經濟交易合法性的前置條件,與社會信用體系有機融合,提高納稅人的印花稅遵從度。
第二,全面擴大徵稅範圍,提高印花稅制中性。根據合同法來重新確定印花稅應稅合同、憑證,將社會經濟活動中更多表征財產權利變化的合同、憑證納入徵稅範圍;針對金融交易日趨多樣化的趨勢,新設金融業務稅目,以正列舉方式增加金融業務稅目,將金融中介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等涉及的合同、憑證納入徵稅範圍。擴大現有借款合同稅目徵稅範圍。針對電子商務等新興經濟的發展趨勢,創新交易實質認定手段,將應稅憑證擴大至電子憑證。修訂整編印花稅的稅目,取消按明細項目徵稅,借用「營改增」之後增值稅條目對印花稅進行徵收管理,對是否涉稅、稅收減免等按照規定來界定,相關條例稅目的解釋應與《合同法》中的有關定義、含義完全統一,儘量與《合同法》中相關規定的合同名稱保持一致,擴大徵收面的具體措施之一。
  第三,強化代繳責任,促進管理規範化。為促進應稅憑證管理規範化,需要強化部門間聯合協作,凡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分別由其相關主管行政機關制定示範文本,實行編號管控,加蓋監製公章,單位和個人需要到地稅機關統一領用,地稅機關將其應稅憑證參照發票領銷辦法進行管理,並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明確證照涉稅事項必有「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義務和賠繳責任,力推「賠?U制」,凡未能按規定代征代繳的,要責成賠罰賠繳。
  第四,遵循「雙原則」制。對「記載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規定進行修訂,不再執行「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金額貼花的過往政策,由工商局在辦理註冊時以書立領取憑證中所列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全額貼花代征入庫,便於操作管理,這既可減輕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及工作難度,又能防範稅費流失,一舉多得。
  第五,完善印花稅征管辦法,稅率適度提高。建立印花稅納稅申報制度,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網絡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取消自行貼花;擴大代征機構範圍,加強部門間配合,嘗試依託金融機構代征。構建綜合治稅機制,加快建立第三方信息交換制度,使稅務機關有效掌握稅源情況。適度提高印花稅稅率尤其定額稅率,這與當下政府力促減免稅費並不衝突,這可作為體制改革的一個加項,也不失為強化地方稅收體系的重要舉措。
  第六,嚴格推行雙面貼花。對建安合同印花稅的徵稅環節可調整為在「書立領受」時完成貼花,外省(市)納稅人在窗口開票時提供合同已稅的證據(完稅證、合同已貼花只須加蓋地稅機關印花稅收訖章)即可,重點把關當事方協議一致並立據時完成雙方或多方印花稅貼花事項,其他經濟行為以此類推,都應遵從「雙」貼花原則。
  第七,大力簡併稅率,簡明減免稅項。按照合同所載經濟行為的性質調整簡併稅目,減少稅率檔次,取消定額稅率,並按照微觀主體信用水平來動態調整稅率。條例未列舉的已屬免稅項,條例再推減免稅範圍,實屬重複,建議合併,可單獨列舉列示,減免稅項簡單明了。
  第八,全面取消印花稅。印花稅起源於荷蘭,是1624年荷蘭政府面臨金融危機時統治者為了解決金融危機實施的策略。美國在1966年取消了印花稅;德國在1991年取消了印花稅;日本在1999年取消了印花稅;新加坡在2000年取消了印花稅。據統計,我國2015年印花稅收入2500億元;2016年印花稅收入2217億元;2017年印花稅收入2216億元。在網際網路金融蓬勃發展的今天,佣金已進入萬分之二的時代,然而印花稅仍高達千分之一,高額的印花稅是股市交易的沉重負擔,況且現在已進入無紙化電子交易的時代了,取消印花稅是大勢所趨。應該把握A股國際化趨勢,取消印花稅,吸引資金進場,促進股市的長期發展。
  4 結 論
  印花稅的改革應該在綜合稅法原理與立法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在整個印花稅體系中,普通印花稅與證券交易印花稅有著不同地位。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稅負狀態,重要的不是提高普通印花稅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而是理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關係;徵收普通印花稅未必會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反而會增加不必要的稅負感,因此,取消普通印花稅可能是最優選擇。
  參考文獻:
  [1]丁寧.勿以利小而不為――淺議企業印花稅的稅收籌劃[J].財會學習,2008(9).
  [2]蔡嶸.淺談印花稅的納稅籌劃[J].現代營銷(學苑版),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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