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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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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張-昆,男;李-真,女。二人於2005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婚前,張-昆於2004年9月6日購買了一套位於某市大慶路21號X單元X室的房產,作為二人結婚的新房。房產所有權人為張-昆一人。婚後,2008年6月3日,夫妻二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上述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共同償還銀行房貸。協議中未提及有其他借貸。後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先是張-昆起訴李-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爾後,李-真又起訴張-昆,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此案立案後,張-昆之父張-舉又突然向法院起訴兒子張-昆,要求法院撤銷張-昆與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簽協議書。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兒子張-昆曾因購買上述房產而向其借貸10萬元,並簽有借款協議;而張-昆與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簽約定上述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書,屬於無償轉讓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法院決定先審理張-舉訴張-昆案,並通知李-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分歧】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支持原告張-舉的訴求,認為張-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簽協議書,屬於合同法第74條所說的無償轉讓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應予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張-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簽協議書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1、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第2款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此條規定,張-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簽協議書,當屬合法有效。2、2004年9月5日,張-舉、張-昆父子所簽借款協議真偽姑且不論,即便該借款協議為真,即便張-昆向其父張-舉所借10萬元確實用於購買上述房產,那涉及的也是一個夫妻共同還貸的法律關係,其內容不具有排斥2008年6月3日張-昆、李-真夫妻所簽協議書,確立的是物權關係;而2004年9月5日張-舉、張-昆父子所簽借款協議,設立的是債權債務關係。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民法原則,張-舉、張-昆父子所簽借款協議,不具有對抗、排斥和減損張-昆、李-真夫妻所簽協議書的法律效力。3、張-昆、李-真2008年6月3日簽訂上述協議書後,協議所涉上述房產所有權並未從張-昆手中發生轉移,並未過戶轉讓給任何第三人,而只是依法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種依法將該房屋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不屬於合同法第74條所說的無償轉讓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法院不應該判決撤銷張-昆、李-真所簽上述協議。因此,法院在審理李-真、張-昆的離婚案時,如判決離婚,則應將上述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禹周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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