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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與普通合夥有何區別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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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隱名合夥與普通合夥的區別探討
(1)普通合夥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財產屬全體合伙人共有,由全體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而隱名合夥中,隱名合伙人出資後,財產權即轉移給了出名營業人,出名營業人有權對隱名合伙人的出資自由支配,對外獨立從事經營活動;
(2)普通合夥中,合伙人的事業具有共同性,每個合伙人都是權利義務主體,都有權參與合夥事業的經營,都可與第三人建立法律關係,而隱名合夥中,合夥事業僅是出名營業人的事業,而非各方當事人的共同事業,其權利義務主體僅是出名營業人,合夥事務由出名營業人專屬執行,隱名合伙人不參與合夥事業的經營,無權與第三人建立法律關係;
(3)普通合夥中,合伙人可以勞務、技術出資,而隱名合夥中,隱名合伙人只能以財產出資;
(4)普通合夥經營的事項不以營利為限,而隱名合夥經營的事項以營利為限;
(5)普通合夥的當事人可以是數人,而隱名合夥限於兩方當事人;
(6)普通合夥中,各合伙人對合夥的債權人直接負責,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隱名合夥中,只有出名營業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隱名合伙人原則上對出名營業人的債權人不直接負責,對合夥債務僅以自己的出資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7)普通合夥中,各合伙人的權利義務相同,而隱名合夥中,隱名合伙人與出名營業人的權利義務並不相同。在隱名合夥中,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於出名營業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而隱名合伙人只負有限責任,因此出名營業人的權利相應地大得多。如隱名合伙人沒有管理業務的權利,沒有表決權,不能作為合夥的當然代理人,無權阻止新合伙人的參加,無權干涉合夥的解散等。
(8)普通合夥中,合伙人共同經營合夥事業,故有其團體性,而隱名合夥無團體性。因此,普通合夥中合伙人之一死亡,合夥營業通常便告解散;而隱名合夥中,隱名合伙人死亡並不影響合夥營業的繼續,只有當出名營業人死亡時,才導致合夥營業的終止。儘管隱名合夥與普通合夥存在著上述區別,但就隱名合伙人出資以分受利益以及隱名合伙人與出名營業人對合夥事業的經營結果有著相同的利害關係,都與普通合夥相似,故對隱名合夥的處理,除其特殊性外,可參照普通合夥的規定。如台灣地區民法第701條規定:"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准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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