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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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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曉欣 岳偉 王冰 建築大學管理學院
項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 12YJAZH010);吉林省人文社科學研究項目,吉教科合字[2012]第551號;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編號:20130420086FG。
摘要: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進程的加快,我國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急需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作為規範。本文通過分析新加坡、英國、德國、中國香港等海外國家地區關於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方面的成熟經驗,以吉林省為例結合我國當前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的經驗,得出了重要啟示。
關鍵詞 :保障性住房 准入與退出制度 啟示
近年來,我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方面卻湧現出了大量問題。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環節,其科學與否關乎我國保障性住房的未來發展。保障性住房在中國還屬於比較新鮮的事物,然而在國外很多國家和地區,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制度在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後已經日漸成熟。本文借鑑海外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在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方面的先進經驗,結合當前我國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的現狀,提出了國外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的國外經驗
1.新加坡經驗。「花園國家」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稱之為公共組屋,而國家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機構則稱為建屋發展局。在新加坡,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者必須是無私人所屬房產、收入水平低於標準線,家庭成員較多的新加坡公民。類似我國的共有產權房,對於家庭收入偏高的申請者,建屋發展局將公共組屋出售出去,而對於家庭收入偏低的申請者,建屋發展局會將公共組屋租賃出去。
2.英國經驗。對於保障性住房發展較早的英國,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的各項制度已經十分健全。與新加坡直接將政府補貼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或者租賃出去相比,英國給予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以一定數額的福利。而福利數額的確定全憑申請家庭的收入與國家劃定的標準線的差異。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方面,英國政府更傾向於開放式退出,也就是令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享有優先購買權,通過給予其優惠的方式鼓勵保障性住房的住戶購買所住保障房。
3.德國經驗。德國的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具有嚴謹的特點,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方面,必須滿足家庭收入、有無自有住房、居住年限等各項規定才能具有輪候資格。而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方面,德國傾向於封閉式退出,即家庭經濟狀況有所改善的住戶及時退出保障性住房,流轉給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4.中國香港經驗。香港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最大的特色是其監管嚴格。香港專門進行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部門稱作房屋委員會,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並且對保障性住房實行一種全過程的監督。對於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香港不僅會取消其輪候資格,嚴重者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我國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現狀
我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制度尚不健全。以吉林省為例,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方面,吉林省主要審核家庭收入、是否具有城市戶籍、家庭人口等幾方面。對於初審合格的家庭,自動進入輪候,通過搖號來獲得保障性住房。總體來說,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要經歷從街道、區委會到省住房保障機構的層層審核,審核過程較繁瑣。當前,吉林省並沒有針對保障性住房住戶信息進行全省聯網,這樣難以核實其真實信息,對於家庭經濟狀況改善的家庭也難以追蹤。在退出方面,吉林省保障性住房的住戶當家庭經濟狀況得以改善後需及時退出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在保障性住房住滿五年後經主管部門批准上市交易。對於審核過程中的弄虛作假現象,記入信用檔案。
三、國外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1.保障層級需要細分。新加坡、英國、德國等國家的保障等級層次分明,依據家庭收入狀況給予其不同的保障,而我國當前還缺乏具體詳細的保障等級的細分。
2.需要設置專門機構管理。新加坡、香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置了專門的保障房管理機構來進行保障房全國範圍內的動態管理,對於住戶的收入等信息能夠有一個的掌握動態,便於准入退出機制的實施。而我國在信息化平台的搭建方面還不夠全面,範圍較小。
3.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海外已開發國家大多數都擁有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而我國針對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需要在法律層面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制度。
參考文獻
[1]羅孝玲,馬世昌,曹渝.保障性住房准入與退出機制的國際經驗及啟示[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10)
[2]楊嘉理.我國保障性住房准入和人退出機制的困境及其對策[J].中國房地產,2011
作者簡介
丁曉欣,1964,女,教授,研究方向:管理科學與工程和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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