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六個月,是需要保證人能夠確保在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情形。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為三年,最長是不得超過二十年的,如果有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是六個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三年的時間是自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為承擔責任方式不同。提醒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承擔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才要求保證人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期限
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是六個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三年的時間是自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為承擔責任方式不同。提醒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承擔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才要求保證人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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