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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狀(健康權)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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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X,男,漢族,重慶市豐都縣人,1998年X月X日出生,重慶市XX中學校,初級中學學生。住址重慶市XX縣XX鎮XXX村5組。
法定代理人楊XX(原告之父),男,漢族,重慶市豐都縣人,1968年X月X日出生,住址重慶市XX縣XX鎮XX村X組。
被告唐X,男,漢族,四川省廣安市人,2001年X月X日出生,重慶市XX中學校,初級中學學生。住址四川省廣安市XX鄉。現居住地:重慶市南岸區XXX街道X號。
被告唐XX(法定代理人,唐X之父),男,漢族,四川省廣安市人,1975年X月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廣安市XX鄉。現居住地:重慶市南岸區XXX街道X號。
被告游XX(法定代理人,唐X之母親),曾用名XXX,女,漢族,四川省廣安市人,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廣安市井河鎮。現居住地:重慶市南岸區XXX街道X號。
被告重慶市XX中學校,住重慶市南岸區XXXXX段X號。
法定代表人:校長
請求事項
一、被告唐X及其兩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唐XX、游XX向原告連帶支付如下費用,被告重慶市XX中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1、醫療費9398元;
2、必要交通費酌情支付200元;
3、牙折修復費用10500元;
4、必要營養費酌情支付500元;
5、精神撫慰金酌情支付1000元;
6、鑑定費800元;
二、本案訴訟的相關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楊X、被告唐X均系重慶市XX中學初級中學學生,且為同班同學。2014年12月10日上晚自習期間,因瑣事雙方發生口角,被告唐X揮椅子將原告楊X的門牙打傷致門牙斷裂,造成其損失。
因原告楊X、被告唐X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晚自習期間,被告重慶市XX中學校教室沒有老師管理,故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亦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理,因被告唐X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即被告唐X的兩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有關法院的文件精神,依法訴求,尊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 呈
南岸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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