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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護私權與維護憲法定稿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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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它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威性。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與之相牴觸,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權利凌架於憲法之上。憲法神聖權威的維護,是人們受其恩澤的保障。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十六大精神,把保護合法私權載入憲法,為憲法注入了新的血液,為憲法權威的維護提供了原動力。本文試從這一基本點出發,並結合有關的理論與客觀事實進行了論述,以期達到「保護私權」與「維護憲法權威」之間關係的分析論證。其主要內容如下所述:(一)保護私有財產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也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1、從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護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必須保護的。2、把「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有助於糾正一些不合理的規定,有助於社會結構的優化。3、「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體現了對人的基本權利的維護。(二)私產不僅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也是人權構成的基礎。1、「私產的保護」是修憲的重大進步,也是「人權」保障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2、「私有財產」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它也是構成人權的基礎。(三)保護私有財產是公民社會和憲政的發端。1、私有財產權被憲法最高原則化,是推進民主政治前進的動力。2、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寫入憲法,也是我國政治文明的進一步表現。 (四)「八二憲法」修改完善的歷史,也是私權保護日益完善的歷史。
關鍵詞:憲法 維護憲法權威 人權 修憲 私有財產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十六大精神,再次對「八二憲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改,特別是把保護私有財產、人權等載入憲法。這次憲法的修改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它不僅忠實的記載了十六大以來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政策,還為今後我國國家生活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系統和有序的改革,同時提供了憲法基礎。「憲法序言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1世紀的中國憲法將沿著現代憲法規定的目標把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向前推進。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導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八二憲法」進行了新世紀的第一次修改,把「保護合法私有財產」載入憲法,修憲的經驗、教訓表明,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若順應歷史潮流,反映人民願望,無疑會成為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推進器。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是憲法變革的原動力,是憲法好壞的檢驗器,而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就擁有了原動力,就是對憲法權威的維護。
(一)保護私有財產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也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
這次修憲將「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筆者認為這有助於使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產生良性的,而不是惡性的互動。這樣可以防止「劫貧濟富」,換言之,其意義不僅在於對民營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的「合法地位」以及財產的保護,而且更在於對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社會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將「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也是中國社會具有重大意義的一件事情。出於對中國現在的民營企業家群體「合法性地位」極需確立等原因,人們可能會產生某種誤解,認為這件事情只是對高收入群體有利。實際上,筆者認為這件事情的意義不僅在於對民營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的「合法地位」以及財產的保護,而且更在於對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社會人民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換言之,「人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對於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1、從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護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必須保護的
私有財產包括人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這些是人們基本生計的必要保障,具有安身立命的基礎條件。比如說:「窮人的財產雖然少,但對其而言,性命攸關。」一個農民沒有土地,一個市民沒有房子,就其而言,生存的權利就受到了威脅,就缺少了保障。記得有位一直為房子拆遷而煩惱的上海市民對修憲充滿期待:「如果憲法真的把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寫進了憲法,我想只要我不願意,我家的房子再也不能說拆就拆了吧!」可以看出,修憲保護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是人心所向,社會所需的。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同高收入群體相比,其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數量要少得多。雖然如此,應當看到的是,這有限的私有財產對大多數人基本生存需求的邊際效應來說並不低於高收入群體。比如對於為數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來說,其私人住房面積很少,由於他們無力購置新房,或者需要費很大力氣多年儲蓄資金才買得起新房,所以這面積很少的住房卻是他們基本生計的不可缺少之物。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行圈地、強行拆遷對於相關的大多數社會成員基本利益損害與打擊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將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列入憲法,將之上升為國家大法的地位。這樣這無疑會防止其他群體對於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以各種各樣的名義進行剝削,防止將大多數人的基本財產強行充公或變相充公,從而有效地維護大多數人的基本利益。
2、把「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有助於糾正一些不合理的規定,有助於社會結構的優化。
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權限為70年,期滿后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1]這種做法同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要求明顯地不一致,因而應當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矯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對於大多數社會成員基本發展權利及其可以預期發展的空間保護也是十分必要的。保護私有財產不僅事關大多數社會成員基本發展權利及其基本生存問題,而且事關其發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認的是,公民的私有財產狀況同其發展的前景密切相關。這不僅因為積累財富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一個重要目標,而且還因為具體的財富狀況是社會成員賴以發展的基本平台。
所以,將保護私有財產列入憲法並予以有效實施,有助於排除大多數社會成員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有助於其財富的可預見積累,有助於增強其發展前景的可預期性。尤其是在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這一規定的現實意義顯得更加重要。現在中國的社會收入結構呈金字塔形的,即上小下大,這種社會結構不合理,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我認為,應當形成一個兩頭小、中間大的形狀,即一個以中等收入群體占主導地位的橄欖形的社會結構,而在中等收入人群發展狀大過程中,對於其私有財產進行保護至關重要,同時也體現了社會結構合理優化。
3、「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體現了對人的基本權利的維護
人類社會之所以能夠存在,能夠保持其自身的尊嚴。從締結社會意義上講,每個個體人的基本貢獻是不可缺少的,是平等的。社會也正是由於得益於每個個體的「前提性貢獻」,才進而使人類社會具有了自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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