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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後,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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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企業為小規模零售企業(購貨方)於2008年12月25日向一般納稅人(銷售方)購買一批商品,約定貨款在送貨後30日支付(購貨方一直採用以此種方式賒購商品)。2009年1月1日起此我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那麼我企業(購貨方)是否可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批貨物的進項稅能否申請抵扣?
  回覆意見:
  國根據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零售企業購買商品後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取得購貨方的符合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情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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