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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規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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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文號:
潭政辦發〔2004〕55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關於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規定
為加強地名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和《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湘政發〔1987〕1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市城區新建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區、商住樓、綜合大樓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城鎮建築物(群)等的命名,開發建設單位在向計劃部門申請項目立項時,應向市地名委員會領取工程項目的合法名稱。建設、規劃、國土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合法名稱辦理報建、規劃、建設用地等有關手續;房產、工商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合法名稱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等手續,民政部門根據合法名稱編制門牌號碼並上牌。
二、市城區範圍內凡需命名的新地名,須由市地名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評審論證,並徵求市民代表意見後按程序確定正式名稱。重大地名的命名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市城區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須經市地名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評審論證,並登報徵求市民意見後按程序確定。
四、地名標誌的設置、更換和管理由民政部門負責,所需經費可由當地政府解決,也可採取以下方式籌措:
(一)對公共地名名稱,可採取有償命名的方式,經評估後,通過向社會公開拍賣冠名權來籌措資金。
(二)根據國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總局、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關於在全國城市設置標準地名標識的通知》(民發〔2000〕67號)精神,通過路名廣告載體招商籌措資金。
(三)城區新建道路、橋樑、廣場等公共地名標識的設置經費,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預算解決。
(四)樓棟牌、單元牌、戶牌的製作、安裝,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確定樣式、材料和安裝時間。其製作、安裝費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經物價部門核定後,由其受益單位或個人承擔。
五、民政部門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計劃、建設、國土、規劃、房產、工商、城管、交警、電力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識設置工作。
六、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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