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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離職證明用處一樣嗎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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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工作離職時,一般都會辦理離職手續的。離職手續怎麼辦理?那麼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離職證明用處一樣嗎?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離職證明用處一樣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期限內,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提出或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所出具的相關文本。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離職證明只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了,無論是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必須的文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是用作說明解除的具體情況及原因,主要是作為補償金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嗎


  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三、勞動合同蓋什麼章


  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具有簽字或者蓋章其中任意一項,那麼協議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一致協商擬定的協議,在簽訂協議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需要簽字或者蓋章證明,合同才能即刻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蓋章需要用公司人事部門的專用章才算是有效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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