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否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
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實現債權的,屬於向債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行為,債權訴訟時效會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權行使期限可以約定嗎
抵押權行使期限可以約定。抵押權人應該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
三、抵押權行使的方式
(一)協議將抵押物折價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債權已屆清償期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訂立協議,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移轉抵押物的所有權以代替債務的清償。如上所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能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就約定將抵押物的所有權移轉給抵押權人。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目的在於保護抵押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因一時的經濟窘迫而以高價抵押物擔保價值較低的債權,並且被迫以抵押物沖抵價值較低的債權。
(二)拍賣抵押物。抵押權人也可通過拍賣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權,即依照法定拍賣程序,以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債權。拍賣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訂立協議;協議不成時,抵押權人可以提起訴訟。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達成拍賣抵押物協議的則委託拍賣人拍賣抵押物,拍賣人拍賣抵押物應按《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抵押權人提起拍賣抵押物訴訟的,判決生效後,抵押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拍賣抵押物根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
(三)變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是指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賣抵押物以清償債權的行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達成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協議,或者抵押權人不願以拍賣方式行使抵押權,或者無法拍賣抵押物時,可以一般的買賣方式變價抵押物以清償債權。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的優先受償權已在上述抵押權人的權利中作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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