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失鑑定的時限
醫療過失鑑定的時限為1年。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二、醫療過失責任程度分幾種
提醒您,醫療過失責任程度分如下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三、醫療過失醫方責任誰承擔
醫療過失醫方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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