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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產買賣合同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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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產買賣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1):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其他】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2):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其他】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買受人為兩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約定的份額具體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 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 號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商業、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 √現定名 】 【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號,施工許可證號為 號。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 】【√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 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 )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戶型為,屬鋼筋混凝土結構,
層高為 ,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台 個,非封閉式陽台 個 。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適用於預售)【產權登記】(適用於現售)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公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均以竣工後由專業的測繪機構測定面積為準。
該商品房面積測算單位: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號: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1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 【 √建築面積 】 【×套內建築面積 】(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1 種方式進行處理:
1、方式一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年利率0.81%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產權登記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 3% 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3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於 年 月 日前已付清首期款 元,餘下房款 元,於 年 月 日前辦妥銀行按揭手續,在十日內轉入出賣人賬戶。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 ,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20 日之內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叄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20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2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肆 (該比率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無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1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無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已交付房價款每日萬分之 貳點壹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18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30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 1% 向買受人 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貳 (該比率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2)該商品房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
(3)該商品房戶型發生變化的 ;
(4)該商品房空間尺寸發生變化,導致層高變化或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
(5)該商品房朝向發生變化的;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 ,並按 同期同類貸款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或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自出賣人發出交接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買受人應到出賣人指定的地點付清房款及應支付的其它費用,並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出賣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並不交付該商品房給買受人使用。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因買受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 ( 附件三 ) 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出賣人再裝修達到符合附件三內的標準。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
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排水渠、化糞池、供水、供電在交房時間使用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和產權登記的約定。
1、本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出賣人應按規定向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後 60 日內,雙方共同向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體細則請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後 60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提交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4、如因出賣人的責任,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X%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X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在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辦理退房的所有有關手續後,出賣人確認在房產所已退房成功後的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 住宅質量保證書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 住宅質量保證書 》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保修期內,買受人發現該商品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或其受託人;並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實際情況與買受人商定具體維修日期,及時、合理安排維修。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檢查、維修期間給予必要配合。買受人裝修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和外牆立面,不得改變廚房廁所,衛生間的位置及使用功能,否則發生的一切問題由買受人負責。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外牆面、公共用房、用地、露天停車場等由出賣人或物業公司負責統一管理使用;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地下室及其未出售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買受人需要裝修時,需經出賣人備案,並接受監督。外牆不得增加外露設施,若因買受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後果或法律責任或被有關部門處罰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
1、出賣人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2、買受人已詳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條款,認可並接受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同意遵守相關管理約定。具體《物業管理合同》和《業主公約》須在房屋交接前簽訂。
(1)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0.8元/月。平方米(建築而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月收取。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詳見附件四。買受人已詳細閱讀附件四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並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
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買受人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買受人按下列 2 方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收。
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應當自受委託之日起 無 日內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向買受人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憑證。
2、買受人自行交納。
買受人自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無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壹 份,買受人 壹 份,藤縣房產管理所壹 份,銀行、不動產局、住房公積金各壹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字並簽章): 買受人(簽字並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於 簽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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