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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價格體系改革的掣肘與對策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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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世界經濟形勢處於“緩慢復甦”階段, 能源價格普遍下跌使我國面臨能源革命的重大戰略機遇, 為抓住此機遇必須對能源價格體系提出更高要求:實現能源的商品屬性、優化能源的利用效率、提升能源的供需水平。若未達到以上要求, 我國可能再次錯過能源革命的歷史良機。
一、經濟新形勢對能源價格體系的要求
從我國經濟形勢來看, 已經進入以穩增長、調結構為特徵的經濟“新常態”, 這要求能源價格體系能使供需規模增速減緩、供需結構向低碳轉型。我國經濟已經發展至工業化中後期, 經濟發展模式逐步從投資驅動向消費拉動轉型。由於消費屬於市場行為, 構建增進市場活力的能源價格體系有利於加速該轉型, 為我國快速進入經濟“新常態”孕育動力。有效的能源價格體系能對現有能源供需模式變革提供指導意義, 通過價格調控可使能源供需規模和結構在更綠色高效的水平上實現均衡, 如控制煤炭的消費總量、加速可再生能源開發、常規及非常規天然氣的充分利用等都離不開價格導向。
從世界經濟形勢來看, 未來10~20年將是世界能源定價話語權的重塑期, 這要求能源價格體系能與世界接軌、提升我國話語權。美國的“頁岩革命”使世界天然氣和石油價格進入2013年以來呈現連續下跌態勢, 加之烏克蘭危機和中東與美國之間的博弈使得世界能源生產重心西移, 而歐盟與日本的經濟低迷、我國與印度等經濟新興體的高速增長導致世界能源消費重心東移。但與西方通過期貨市場穩定能源價格不同, 我國尚不能高效利用期貨市場來對沖能源生產國的壟斷調控。這要求我國在完善現貨市場交易的基礎上, 發展能源大宗商品的期貨市場, 並將現貨與期貨市場與世界接軌, 有效保障各方利益。
由此可見, 國內外經濟形勢要求能源價格體系能夠實現穩定發展、優化結構和提升我國世界能源定價的話語權, 這對當前能源價格體系構成極大挑戰。
二、能源價格體系改革的掣肘
改革開放以來的歷次能源改革初衷均是打破壟斷、鼓勵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為導向, 但由於能源自身的稀缺性、能源企業的規模和範圍效應以及既得利益集團等原因, 使得主要能源 (油、氣、電、煤) 一般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定價。雖然政府已經盡力將國內外實際情況納入定價依據, 但依然無法克服政府不擅長掌握市場信息的難題, 加之既得利益集團的影響, 使我國主要能源價格體系難以實現市場目標。
有限的“市場調控”和過多的“行政干預”能源價格導致能源市場形成“無競爭”和“無序競爭”兩個極端態勢, 無法實現提升社會福利及穩定發展。我國主要能源的進出口或生產未放開, 這導致少數特大國有企業壟斷市場, 形成“無競爭”態勢。在原油和液化天然氣進口權、煤炭出口權、電力生產和運輸等能源生產上游部門, 國有企業幾乎全面壟斷, 即使當前的混合制改革也並不徹底, 國企難以採納民資建議、相反易控制民資, 無法實現市場調控。同時, 壟斷企業形成既得利益集團後, 與中央和地方政府展開各個層面的博弈, 由於能源消費剛性, 其博弈成本最後全部均攤至能源產品由社會承擔。我國在真正需要規模和範圍經濟以實現創新的能源生產設備製造領域全面放開, 形成“無序競爭”態勢。在風機製造、光伏光熱電池、鑽井探頭等核心設備製造領域, 由於缺乏政府合理的保護和激勵措施, 這些領域多被已開發國家的產品壟斷, 國內企業要麼代理銷售國外產品, 要麼模仿生產國外產品, 整體利潤率不高, 無法孕育具有核心技術的能源設備企業, 使我國能源生產成本優勢主要體現在人員費用, 不利於我國能源行業的穩定發展。
割裂的能源比價和獨立的政府管理部門扭曲了真實能源價格水平、難以實現對優質能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對能源消費的負外部性補償功能極弱, 無法實現結構調整及可持續發展。世界範圍內煤炭、石油、天然氣之間的比價大致為1:1.5:1.35, 當前我國動力煤、石油和天然氣的比價為1:4.5:2.7, 基於此比價以及我國資源稟賦和政府制定電價的背景下, 我國很難扭轉能源主要依賴煤炭的局面, 也不利於提高天然氣的使用, 加之新能源在整體能源消費比重不高, 從而無法實現低碳導向的結構調整。為實現節能減排, 我國安排大量專項資金進行整治, 但效果卻並不理想。這是因為能源價格體系本身就存在大量轉移支付和交叉補貼, 同時不同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和合作, 使得單一部門制定的政策難以在其他部門中得到執行貫通, 在嚴重弱化政策效果同時抑制正常的市場調控。此外, 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與節能減排不匹配進一步加重能源消費的負外部性, 導致我國難以實現真正意義的可持續發展。
碳稅和碳市場的不完善, 加之政府對能源企業補貼和行政干預等因素, 使我國在國際能源價格談判中處於劣勢, 難以提升定價話語權。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徵收碳稅, 這使得我國企業特別是高能耗出口企業面臨嚴峻形勢。在國際談判中, 能源定價時越來越多考慮購買國的環境污染並將其納入價格體系內, 若無法在能源價格體系中納入環境因素, 我國將喪失在能源價格談判中的主導權, 促使能源生產國以我國能源消費環境污染過大為由提升能源銷售價格。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實力逐漸增強, 一批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也隨之而來, 在WTO框架下已開發國家以補貼和行政干預為藉口對我國能源企業頻繁發起反傾銷措施, 先後使我國風電機、太陽能電池製造等能源企業損失慘重, 導致我國能源企業因能源價格體系中的各種補貼或行政干預而難以真正“走出去”, 進而在能源生產國施加相應影響。可見, 提升能源定價權的實際路徑還是在於我國能源價格體系能否通過正常的市場手段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結構調整。
三、能源價格體系重塑的對策
本文運用我國1985~2015年的能源相關數據建模預測短期 (2020年) 和長期 (2030年) 的能源價格、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水平, 結合當前能源價格體系改革的掣肘從三個方面提出相應的重塑指導原則:
打破壁壘、抑制壟斷、減少補貼, 形成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在能源上游產業中, 適合自然壟斷的行業設立非盈利國有企業專營, 在非自然壟斷行業逐步打開行政壁壘, 讓民企不僅能以混改進入, 也能夠單獨進入能源上游產業。降低市場集中度, 讓市場主體逐步承接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的風險, 並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供需特徵制定銷售價格。改革城市公共供能單位的運營模式, 下放更多的行政審批權力, 鼓勵各個城市依據自身的特點設立不同的能源供應模式。取消存量能源銷售價和增量能源銷售價, 一種能源的存量消費價會補貼更早開始運營的能源消費企業, 降低新建高能效企業的動力。
放鬆管理, 強化監督, 協調聯動, 制定與世界接軌的能源價格。在能源產業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環節中, 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手續, 降低能源企業成本。加強對能源生產企業的監管, 能源消費企業的引導, 使能源價格體現供給方、購買方和公共環境三方的共同利益, 並適時建立能源期貨市場。培育非官方能源報價機構, 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基礎上制定能源價格, 充分考慮能源之間的替代與互補效應, 協調能源比價與世界平均水平匹配, 完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之間的價格聯動機制, 進一步提升二次能源價格與世界接軌程度。
清潔導向, 徵收碳稅, 完善電網, 並重發展可併網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以清潔能源為發展導向, 提升傳統能源利用效率, 對傳統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企業實行“關停並轉”, 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小企業。逐步擴大碳市場試點範圍, 並在全國推廣, 對每個企業設立碳排放額度, 超過額度則徵收碳稅, 迫使其進行節能減排轉型。加速可再生能源豐富區域的特高壓電網及其配套電網建設, 提升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同時拓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區域, 儘快總結應用區域的經驗和教訓, 力爭早日在經濟實力較強的城市全面展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應用, 並通過能源供給結構調整加速產業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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