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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無效婚姻必須雙方到場嗎,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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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確立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向確立婚姻關係的,必須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至於是否舉辦婚禮,宴請親朋好友,那要看各地的習俗。在法律上所認可的是前者而非後者,那麼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結婚證,就一定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婚姻?非也,婚姻還可區分為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這兩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
有效婚姻便是一般所說的婚姻,辦理了結婚登記,並且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存在。無效婚姻指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組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有效婚姻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是否因此發生法律效力。
這要件包括三項,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條文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未到法定婚齡。重婚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那麼第二個婚姻關係便是重婚。
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禁止有親屬關係的結婚,這兒的親屬關係,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女之間的直系血親,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皆包括在內,雖然表兄弟姐妹在古代社會允許結婚,但在現代社會是不允許的。涉及三代以內的血親,不論直系還是旁系,均屬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案例1:吳某與周某原先同在漢陽的一個工廠工作,同事之間日積月累的相處,兩人逐漸生出了感情。
於2005年建立戀愛關係,2006年4月,兩人商議結婚。但那個時候周某並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許是小情侶急於一個正規名義,或許是覺得只有登記才是關係穩定的證明。兩方便決定以周某姐姐周某艷的名字和戶口簿,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同月15日以上述辦法領取了結婚證。隨即,吳某與周某便舉行了婚禮,正式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同年12月13日,兩人生下一個女兒,沒想到的是小夫妻倆的感情並未隨著女兒的出生升溫。反而因為生活的瑣碎,開始出現裂痕,時不時吵架。甚至上升到扭打,2009年吳某哥哥為了增加弟弟夫妻倆的經濟收入,緩解他們之間的關係。安排兩人前往北京打工,但在這一期間,雙方關係依然沒改善。2010年6月,周某離開吳某另謀職業,從此開始分居。
2014年3月,吳某以周某艷為被告申請宣告其與周某艷的婚姻無效,法院認為雖然結婚證上寫的是周某艷名字,可登記機構的手印和照片為周某的。與吳某實際生活的也是周某,故而吳某與周某艷並無婚姻關係,那麼吳某以周某艷為被告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也不成立。案例2:2013年,烏某與陸某在玉龍縣登記結婚,隨後生下一子一女。
後兩人感情破裂,鬧上法庭,經查實發現烏某的母親陸某與被告陸某的母親是姐弟關係。這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故同意了烏某申請與被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另外還有一條值得一提,那便是因脅迫結婚的,它屬於可撤銷婚姻。婚姻法中最重要的一條便是: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有他人強迫或干涉,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該在結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該從恢復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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