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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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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製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是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程序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是指行政機關遵循法定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等要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連續過程。
行政強制措施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1、報告及批准
行政強製法規定,執法人員在採取具體執法行動之前,向行政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報告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實施對象、擬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方式等,在獲得有關負責人批准之後方可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相關證件,如工作證、執法證等,以證明自己有資格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
3、告知和說明理由
告知和說明理由程序是對當事人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基本保障。
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通知當事人到場,並當場告知當事人其擁有的權利和救濟手段,以確保當事人正確參與行政程序。
4、聽取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在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尤其是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之前,必須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這既是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也是行政參與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陳述權和申辯權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過程的一項核心權利,與此相應,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就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而言,執法人員必須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表示異議並提出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的,執法人員必須仔細覆核研究。認為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充分、理由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並進行重新調查。
5、製作現場筆錄
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筆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由、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當事人、執法人員、見證人的到場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及採納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現場筆錄必須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否則,現場筆錄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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