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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刑訊逼供罪預防手段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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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不斷進步的今天,刑訊逼供的行為仍然存在,造成了許多冤假錯案。在這裡,小編整理職務犯罪刑訊逼供罪預防手段給大家參考閱讀。
職務犯罪刑訊逼供罪預防手段
一、提高偵查員整體素質
1、加強偵查員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偵查員是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良好的職業素質是偵查員執行和維護法律的基本能力和要求;良好的職業道德是偵查員公正執法的必要條件。加強偵查員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和限制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
2、嚴把司法隊伍的入口關,嚴格實行職業道德和業務考核制度,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在我國,有很長一段時間裡,對偵查員的要求主要看政治條件,左傾思想認為,司法機關是專政工具,必須由政治上可靠的人來行使。而實際上,偵查員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要求都是很高的。
3、偵查員要消除偵查實踐中對刑訊逼供作用的錯誤認識。要使偵查員認識到,從查清案件實體真實來看,刑訊逼供並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實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訊逼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會引起嫌疑人的對抗心理,從而拒絕如實交待。
二、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1、切實推行無罪推定原則。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表述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含義,但這一理念在廣大偵查員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確立,這就為現實中有罪推定的盛行開了方便之門,從而也為刑訊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隱患。為此,我們必須在立法上明確肯定無罪推定原則,在實踐中真正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各項要求,並以此來教育廣大偵查工作人員。只有這樣,才能最終消除刑訊逼供賴以存在的思想基礎。
2、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以權利對抗權利",是消除刑訊逼供的重要途徑之一。國際上關於沉默權的實踐中做法有兩種:積極模式的,如英美等國,偵查員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有沉默的權利;消極模式的,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沉默權,但偵查員無告知的義務。確立積極沉默權制度目前在我國尚有較大的難度。但我國已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批准並承諾在我國立法和實踐中落實公約中的有關規定,包括沉默權制度。沉默權在我國的推行只是時間問題。我國應當確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的沉默權規則,並真心實意地保障每個公民在面對國家官員的訊問時能有效地主張該項權利;同時,為了儘量減小沉默權規則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我們還應當建立鼓勵供述的訴訟機制。
3、確立、貫徹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將使實施刑訊逼供者最終無法從刑訊逼供中獲利,從而使其不得不放棄刑訊的意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規定,凡經查證屬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加大刑事訴訟的司法投入
1、進一步為偵查人員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和先進技術設備。這包括提供充足的辦案經費,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條件。
2、提高刑事偵查工作的技術含量。科學技術的應用將大幅度提高偵查人員的取證能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分依賴口供的情況。四、強化對刑訊逼供的外部監督力度外部監督不力也是導致我國偵查實踐中刑訊逼供盛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的偵查監督體系,如人大監督、黨紀監督、監察監督、檢察監督等也是消除刑訊逼供所必須。這裡,尤其應強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但是由於監督途徑太少,只有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兩種,這對於偵查活動中的許多違法行為,如刑訊逼供等,檢察機關往往無法獲悉。因此建議將來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加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手段,如有權派員參與偵查、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有權派員在場、有權處罰違法違紀偵查人員等。另外,對訊問人提出刑訊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實行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偵查機關負責人另行指派辦案人員承辦的制度。五、強化刑訊逼供偵查人員的法律責任。
因此,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必要補充確立如下制度:
1、對於被控犯刑訊逼供罪的案件,應從重從快審判,從而形成一種震懾力;2、對於犯罪嫌疑人指控被刑訊逼供的,可以考慮借鑑西方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3、落實刑訊逼供人的行政責任。4、嚴格執行刑訊逼供的賠償制度。
(編輯: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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