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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等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主體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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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等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主體?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等。那麼法醫等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主體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2日,從事個體經營的劉某與蔣某、石某因經濟糾紛發生打鬥。劉某受傷後在萍鄉市人民醫院腦外科住院,診斷結果為左頂部皮下血腫。後劉某經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區分局法醫鑑定為輕傷乙級。7月17日, 劉某又到萍鄉市公安局進行法醫鑑定,得到同樣結論。為將輕傷鑑定為重傷,劉某頻頻邀請時任萍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副所長的法醫張之雄吃喝娛樂,在 劉某提出作一個重傷鑑定的請求後,張之雄表示有了醫院診斷證明就好運作。劉某遂通過關係找到萍鄉市人民醫院腦外科主任衛某。衛某替劉某偽造了癲癇病歷,隨 後又將一位女患者的頭顱CT片充當劉某的頭顱CT片。2003年2月27日,張之雄向萍鄉市人民醫院開具了委託司法鑑定函,醫院根據衛某對劉某的病情介紹,作出外傷性癲癇的司法醫學鑑定結論。據此,張之雄又為劉某作出了重傷乙級的法醫鑑定。劉某隨後手持重傷的法醫鑑定在向打傷他的蔣某、石某要求賠償20萬元私了未得逞,便向派出所報案。致使二人被刑事拘留。直致2003年8月22日,當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時,蔣某、石某才在被羈押31天后被取保候審。
二、分歧觀點:
在此案中對法醫張之雄徇私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應如何定罪主要形成四種觀點:
1、構成偽證罪。理由是張之雄作為公安機關的法醫在開展法醫鑑定時是鑑定人的身份。其作虛假鑑定的行為利用的是他作為鑑定人的職務之便,而鑑定人在刑事案件中屬於訴訟參與人,不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因此張之雄的行為應定偽證罪。
2、構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是張之雄身為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所副所長兼法醫,其主體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徇於私情私利,故意作虛假鑑定,致使無辜的人被羈押。根據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應定徇私枉法罪。
3、構成偽證罪和徇私枉法罪,屬想像競合犯。張之雄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醫,既具有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又具有鑑定人的身份。他在作虛假鑑定的時候同時利用了兩種職務之便,其行為同時符合偽證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定徇私枉法罪。
4、構成偽證罪和徇私枉法罪,屬法條競合情形。張之雄的行為同時符合兩個犯罪構成,且具有從屬和交叉關係。相對於偽證罪,徇私枉法罪應視為特殊罪名,按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定徇私枉法罪。
三、 評析意見:
筆 者同意第四種意見。本案中司法機關的法醫徇私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如何定性,在司法和理論界均有爭議,其分歧焦點主要集中於定偽證罪還是徇私枉法罪上。大 多數認為法醫屬於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只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其主體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 只能定偽證罪。①少數觀點認為司法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視為司法工作人員,其在刑事訴訟中徇私故意作虛假鑑定意圖使無罪的人受追訴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的行為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特徵,應定徇私枉法罪。②由此可見,問題的關鍵是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屬於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在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中承擔專門性司法檢驗鑑定工作的人員,如法醫、司法會計等。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筆者認為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應該屬於司法工作人員,理由如下:
1、目前我國的鑑定體制非常混亂,缺乏統一規範的規定。具有鑑定權的機構有四類:一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設立的鑑定機構;二是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置在科研機構和政法院校里的鑑定機構;三是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鑑定機構;四是政府部門指定的醫院。③在 刑事訴訟中,第一類鑑定機構對司法機關具有較大的從屬性,無論在人員、管理、資金等方面都受到所在機關的影響,在實質上與後三類鑑定機構有一定程度的不 同。在該鑑定機構從事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後三類有所區分,筆者以為應該視為司法工作人員,不能僅僅將其作為鑑定人和訴訟參與人。
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6月4日發布的《關於辦理徇私舞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行為,依照刑法第188條即徇私舞弊罪終究刑事責任。1997年 刑法修改後,對上述情形如何處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高檢院關於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也未作規定,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也是各持己見,莫衷一 是。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高檢院《解釋》仍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鑑意義,應按照《解釋》的規定執行,這對於防止執法中的混亂,保障法制統一具有良好作用。
3、 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通常都具有警察、檢察和審判人員的身份,在鑑定中代表著所在的司法機關。其故意作虛假鑑定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絕不僅僅是公民的合法 權益及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還應包括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可以說其犯罪客體具有瀆職罪犯罪客體複雜性、廣泛性的典 型特徵,非偽證罪犯罪客體所能涵蓋。筆者認為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故意作虛假鑑定行為的本質即是瀆職性,應按照瀆職罪中的規定定罪量刑。在本案中分析張之 雄的行為不完全是作偽證,更關鍵是他利用其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務之便與當事人串通、組織安排並親自實施了一系列造假行為,最後達到以虛假鑑定誣陷他人 的目的,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構成和行為特徵,應以徇私枉法罪定罪量刑。
以上筆者分析了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為徇私枉法罪的主體,那麼是否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故意作虛假鑑定行為全部應以徇私枉法罪處罰呢?筆者認為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徇私的犯罪動機。所謂徇私指徇私情、徇私利,這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徇私枉法罪的必要犯罪構成,如行為人沒有徇私前提,其故意作虛假鑑定行為只能定偽證罪,這也是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
2、 行為人必須具有使無罪的人受追訴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的犯罪目的。這是徇私枉法罪的本質特徵,如不具有這一犯罪目的,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故意作虛假鑑定不能 定徇私枉法罪。另徇私枉法罪為行為犯,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危害後果,不管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實現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即構成徇私枉法罪。
3、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接受司法機關(即本單位)的指派在刑事訴訟中開展技術鑑定工作,違背事實和原則,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如果是接受其他單位聘請故意在刑事訴訟中作虛假鑑定,由於其並未利用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應構成偽證罪。
由 以上分析可見,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均可構成偽證罪,在某些情況下構成徇私枉法罪,兩者的性質是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且具 有包容關係,這種情況在學理上稱為法條競合。所謂法條競合是指同一犯罪行為因刑事法律對法條的錯綜規定,出現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其內容上具有從屬 或者交叉關係的情形。④其處罰的原則有兩種,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2、重罪優於輕罪。張之雄的行為同時構成偽證罪和徇私枉法罪,應屬法條競合犯,定徇私枉法罪一罪。
四、判決結果:
檢察機關以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對張之雄向萍鄉市安源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張之雄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出於私情,夥同他人偽造傷情材料,故意作出不符合客觀事實的重傷鑑定,檢察機關指控事實成立,遂以徇私枉法罪一審判處張之雄有期徒刑一年。⑤
五、立法建議:
目 前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故意作虛假鑑定行為的處罰仍然極不統一。筆者所在的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就曾對上述行為作偽證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過。因 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建議高檢院在此次修改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時重新規定,對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出於出入人罪的目的徇私故意作虛假鑒 定的行為應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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