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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之訴和離婚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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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於婚姻無效之訴和離婚之訴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婚姻家事專業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律師。
一、婚姻無效之訴和離婚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1、訴訟程序上的差異
(1)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審理
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人身關係部分不能調解和上訴,離婚案件全案可以調解和上訴。簡單來說,婚姻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一審終審,不能上訴和再審,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2、後果上的差異
婚姻一旦被確認無效,就是自始無效的,而離婚後,婚姻期間的夫妻關係還是被法律所承認的。無效婚姻的夫妻關係不被法律所承認,法院會認定之前的關係為「非法同居」。
二、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著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姻無效和離婚都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兩者對於訴訟上和後果上都是有很大的區別,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這樣才能給予一個正確的判決結果。

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我國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律圖為您詳細介紹。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係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對於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期限,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權,其目的在於保護婚姻的合法性,由於婚姻生活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若以時效限定婚姻無效宣告請求權必然為使一些本應宣告無效的婚姻因錯失時效而變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護,這顯然與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因而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且不受時效的限定。此外,對於婚姻無效的司法處理不適用調解程序,而一律用判決。且該案由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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