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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父母子女關係會受到影響嗎?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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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於無效婚姻父母子女關係會受到影響嗎?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婚姻家事專業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律師。
一、無效婚姻父母子女關係會受到影響嗎?
無效婚姻父母子女關係不會受到影響,具體的影響為子女會被認定為是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受的待遇是一樣的。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單獨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屬於無效婚姻的有四種: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原則,法律上規定為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此項規定是出於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的:
(1)由於優生學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這將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
(2)基於倫理上的要求,人類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和在自然規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縱向的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以及橫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通婚,近親結婚有悖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這些親屬之間結婚的,該婚姻無效。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並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的可能。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這一類人結婚,將會給人口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不利於民族的發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婚的的法定年齡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的保護,也是基於人口發展的考慮,過早結婚不利於後代的發展,對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也構成危害。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民法典》不予以保護,能保證結婚條件的實施和人口的素質。
婚姻關係若是屬於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那麼男女關係會被認定為是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則會被認定為是非婚生子。根據規定,即使當事人並未提出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若是發現無效情形確實存在,則會直接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我國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律圖為您詳細介紹。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係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對於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期限,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權,其目的在於保護婚姻的合法性,由於婚姻生活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若以時效限定婚姻無效宣告請求權必然為使一些本應宣告無效的婚姻因錯失時效而變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護,這顯然與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因而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且不受時效的限定。此外,對於婚姻無效的司法處理不適用調解程序,而一律用判決。且該案由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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