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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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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於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婚姻家事專業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律師。
一、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離婚之訴是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既存的合法婚姻關係予以解除的行為,而無效婚姻之訴是因男女雙方的結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
儘管離婚和無效婚姻的最終結果都能導致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終止,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著將兩者混為一談的現象。很多在婚姻關係存續前就存在結婚要件的瑕疵,而由於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往往主張的是離婚,而非婚姻無效。
二、離婚與無效婚姻有著哪些具體的不同?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主要在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係、財產、子女關係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序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序之訴。
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離婚糾紛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係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法定理由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事由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而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係自始無效;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所以如果是向法院發起了離婚之訴,那麼就是在雙方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的基礎上,要求法院通過合法的程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但如果是請求發起無效婚姻之訴,就是請求法院來證明他們雙方的婚姻關係從一開始就是不存在的。

起訴離婚一方有精神病怎麼辦


有的人在婚後不堪壓力從而患上了精神病,在這樣的情況下另一方可能就會有想要離婚的念頭,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無法協議離婚的,因為對方的精神狀態不好,無法做出準確的離婚表示。那此時起訴離婚一方有精神病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起訴離婚一方有精神病怎麼辦
離婚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體,也意味著孩子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等複雜的問題需要解決。在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離婚時,法律不僅要考慮精神病配偶的離婚自由,同時也需要考慮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做了諸多平衡性的規定。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為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的作出,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等問題。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護關係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於此,比如說家庭暴力、轉移資產等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只要是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權益的行為,新的監護人就可以代為起訴。
再次,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動到法院起訴與精神病人離婚,在其利益與精神病人相衝突的情況下,法院應主動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定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親屬中指定。如果其它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做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院在確定訴訟代理人時,應從保護精神病人的利益出發,可以徵求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指定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與精神病人的離婚是否能離成,取決於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冶愈。不論精神病患於何時,也不論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確定是經冶不愈(婚前隱瞞病情的情形)或久冶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是婚後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不成的,應判決離婚。證明精神病人的疾病存在以上情形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方即精神病人配偶來承擔。
在配偶有精神病的情況下,雖然不能選擇協議方式離婚,但此時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不過由於對方患有精神病,因此一般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其出庭支持訴訟。其實,即使配偶在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離婚的,不過此時要選擇恰當的方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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