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脅迫結婚的什麼時候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請求撤銷離婚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二、結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一)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係。
(二)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三)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係。
(四)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三、哪些疾病是禁止結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A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綜合上述可知,受脅迫結婚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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