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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涉外婚姻離婚相關法律知識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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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和普通離婚一樣也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本文將分開講解。
涉外離婚之協議離婚
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離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涉外離婚之訴訟離婚
一、涉外訴訟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A、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C、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D、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訴訟中,怎樣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A、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B、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註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C、當事人委託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託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D、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後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後由委託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三、涉外訴訟離婚中訴訟文書如何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A、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B、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C、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D、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E、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F、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3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G、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涉外離婚訴訟的間期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涉外離婚訴訟時間不好確定,有的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會拖得比較久,一兩年都不能結案的大有人在。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需要3個月的的時間,但是如果一切事情比較清楚、簡單的,時間會很快。
五、涉外離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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