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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質押公證強制執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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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質押公證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有關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部部門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通知也對強制執行公證進行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1條「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上述規定構成了我國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淵源,對強制執行公證的要件進行了明確。
質押合同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分析
從質押合同的法律性質上講,質押合同屬於物權合同,不屬於債權合同,不屬於強制執行公證對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專指債權合同。廣義合同除債權合同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等。債權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物權合同系指當事人以物權變動為內容而訂立的合同。質押權屬物權的一種,質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設立質押權的協議,質押合同應屬物權合同,並不屬於強制執行公證的對象。
從質押合同與借款合同的主從關係上講,不能依據「從隨主」的原則適用強制執行公證。雖然在民事實體法中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是主從關係,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0條「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的規定,在訴訟法中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不存在主從關係。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賦予強制執行公證效力就可以對質押合同賦予強制執行公證效力。
從抵押合同的內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依照我國強制執行公證的相關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合同必須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債權人依據此類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請求權。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設立抵押權的協議,對於抵押人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稱為物上擔保人,在抵押權依法設定後,抵押權人與物上保證人的關係僅限於物權關係而沒有債權關係。物上擔保人對抵押權人負擔的責任為物的責任,僅以其提供的抵押標的物為限對債務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不能對物上保證人的其他財產主張權利,只能就擔保標的物求償,也沒有請求物上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權利,即使抵押權人變價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其債權時也一樣。即使對於債務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享有的債權也是基於主合同而非基於抵押合同。抵押權人所享有的僅是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的請求權,並非請求抵押人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不滿足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不得不說現在這種質押合同還是很多的,在農村農民用土地質押也是為了獲得短期的資金周轉。提醒大家不要輕易質押。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話可以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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