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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重婚,丈夫請求離婚時是否有權要求婚姻損害賠償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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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重婚,丈夫請求離婚時是否有權要求婚姻損害賠償
可以。
現行《婚姻法》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規定如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宋某某(女)經人介紹於2003年認識了張某某(男)。交往幾個月後,宋某某便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張某某與宋某某結婚後兩個月,宋某某便與本村姐妹們離開家鄉到大連去打工。在打工期間,宋某某結識了一名青年男子高某某。宋某某與高某某相處後不久,兩人產生了感情,於是開始了同居生活。在這期間宋某某與老家的丈夫張某某聯絡較少,過年過節也沒有回去過。兩年過去了,在老家的張某某見妻子宋某某沒有音信,反而得到打工回家鄉的人的善意提醒還有他們奇怪的眼神,這些讓張某某決定去大連找妻子宋某某。但是,到了大連後,張某某才發現妻子宋某某已經不在願來最初打工的地點了,連續找了將近一星期都沒有找到宋某某,他只好先返回家鄉。
張某某在找妻無望的情況下,於2006年1月10日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宋某某離婚,同時要求宋某某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受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宋某某與原告張某某婚前感情基礎比較薄弱,婚後相處的時間較短,雙方相互還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雖然宋某某與張某某已結婚,但是他們的婚姻名存實亡,被告宋某某不念夫妻情意,扔下丈夫長期在外打工,並與他人長期同居,而且自己承認有重婚行為,應受法律制裁。原告張某某要求同被告宋某某離婚,應予准許。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判決被告宋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律師專線
本案例中,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據原告張某某和被告宋萊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基礎、婚後感情和要求離婚的原因等因素,認定張某某和宋某某之間夫妻感情薄弱,現已破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準予張某某和宋某某離婚,即支持原告張某某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
對於張某某提出的婚姻損害賠償的請求,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第29條和第30條的規定,予以支持。婚姻損害賠償是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因為一方過錯而導致另一方婚姻損害而需要賠償的情形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本案中,被告宋某某是有夫之婦,在有著合法婚姻的情形下,與第三者高某某進行了長達近兩年的同居生活,違反了自己對丈夫的忠誠義務,給自己的合法丈夫張某某帶來了精神上的損害。被告宋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屬於應受刑法處罰的重婚罪,除此之外,她還應對自己給張某某造成的損害負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原告的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要求損害賠償具有特定的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張某某就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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