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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法對婚姻糾紛中的鑑定形成的影響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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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新條文: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本條系新增加條文)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在本次修改之前的民事訴訟法,針對鑑定問題進行了系統的修改。原法律條文只有一個條文(第七十二條),新修改的法律,從條文分布上來看,對原條文進行分解,規定了三個條文,即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七十八條,同時新增加了一條(第七十九條),原條文對鑑定人出具的報告叫「鑑定結論」,新法條文改為「鑑定意見」,相應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分類上也把鑑定人出具的文件列為「鑑定意見」,這一變化,反映了從立法層面對待鑑定人出具文件性質的變化。因為經鑑定作出的不是「結論」,而只能是表明了鑑定機構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是結論。鑑定結論就是確定了的事情,法院必須作為定案的依據;而鑑定意見是由法院認定事實作為參考使用,這一改變更具有科學性。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需要委託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的情況相當普遍。如離婚案件、分家析產案件涉及到房產價值的評估認定、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和財務審計,子女撫養權案件中可能會涉及到親子關係鑑定、債權債務案件中會涉及到筆跡鑑定,有的案件可能還會涉及到行為能力鑑定等等。以往,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由於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鑑定涉及領域專門知識的欠缺,對於鑑定人出具的書面報告,一般很難發表深入的質證意見。有時要求鑑定人出庭,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也很少。新民訴法對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進行了完善,形成了制約機制。在兩種情形下,鑑定人應當出庭:
一是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鑑定人應當到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和提問,回答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是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應當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到庭,接受詢問。
若鑑定人拒絕到庭作證的,會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一是其出具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證據失權;
二是鑑定人收取的鑑定費用在支付方要求返還時其應當返還。
2012年上半年,筆者曾代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該案件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歷了一審、二審兩次開庭審理。在一審訴訟時,涉及到雙方當事人名下一套房屋的價值評估鑑定,評估報告出來之後,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質證,當時對方當事人提出鑑定報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項:
一是評估的標的房屋建造於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房屋建造結構設計不合理,會影響房屋的市值;
二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權70年期限即將屆滿,也會影響房屋的市值;
三是鑑定工作人員的鑑定證書已經過期,沒有鑑定資質,其出具的鑑定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我方的意見與一審法院的意見一致,認為該鑑定報告的作出,是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按照電腦配對的方式指定鑑定機構,鑑定機構亦是依法作出鑑定結論一一現在應稱作鑑定意見,關於鑑定工作人員的鑑定資質問題,因有三個鑑定工作人員,其中一人的鑑定證書過期不影響鑑定報告對房屋市值作出的評估結論。在二審,對方申請要求鑑定人員出庭作證接受質證詢問,但鑑定機構只是向二審法院出具了一份書面的說明,二審法院認定鑑定報告作出房屋市值結論符合客觀實際,認為一審判決據此報告作出的判決正確,所以駁回了對方的上訴請求。本案若換作新民訴法施行後的今天,在鑑定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這份鑑定報告將因證據失權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我們在大量的案件代理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藉助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因為針對鑑定人出具的不同專業的鑑定意見,由於不同專業領域的限制,任何人包括法官和律師在內都不可能全部精通。例如醫學、生物學方面的報告需要藉助醫師、藥劑師的專業知識,財務會計、金融學方面的報告需要藉助註冊會計師、金融分析師的意見;建築、設計方面的文件需要藉助建築工程師、設計師專業解釋等等,藉助這些專業人員的意見,法官和律師才能對專業的問題有一個清楚的認知,才好從法律適用的角度進行合理的判斷,對相關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因此,新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人作為專家輔助人到庭,對案件審理中涉及到的相關領域的專門知識向法庭提供說明,並對鑑定的專門問題和鑑定的細節向鑑定人進行發問,對鑑定過程和結論發表專業的意見,供法庭參考,以保證案件判決的公正合理。例如,2011年我們代理了一起公司股權分割的案件,當時涉及到對被告名下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和股權價值的認定。在審計過程中,由於被告一方作為控股股東,一直抵制不配合審計工作的進行,不向審計公司提供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審計公司只能根據手頭現有的資料和公開的工商年檢報表開展工作。審計報告出來後,被告又以該份報告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不全為由提出抗辯,雖然從證據的角度法院可以判決由被告承擔不利後果,但我們認為這份報告僅反映了公司的部分利潤,被告名下股權的價值遠遠不止報告中的認定,同時又苦於無法從會計專業、的角度進行權威的解釋。於是,我們與主審法官進行溝通,申請由財務會計專家對審計報告發表專業意見,主審法官為了讓被告能夠服判,同意了我們的請求。經法官認可,我們請來了一位中國註冊會計師(他同時系英國AccA會員),通過對訴爭公司2007年和2008年兩份資產負債表進行對比分析得出以下三點意見:
1、2007年底的應收賬款1600萬收到了789.5萬,並且還向外借款333萬,合計資金增加1122.5萬元;這些資金用於支付應付利潤181.6萬和未分配利潤中的800萬,以及支付應付賬款91.9萬,而原資金合計為1073.5萬元,剩餘49萬元顯示為貨幣資金的增加;
2、2008年應收賬款減少110.1萬元,其他應付款增加653.2萬元,應付賬款增加33.4萬元,資金增加796.7萬元;用於支付固定資產增加199.1萬元,支付利潤530.9萬元,支付盈餘公積121.5萬元,合計851.6萬元,差額54.9萬元,一部分是貨幣資金減少,一部分是計提的累計折舊影響;
3、2007年底到2008年底,公司大規模增加其他應付款,可以看作是非正常的製造負債共計986.2萬元;此外,應收賬款的回款共計899.6萬元,兩項合計1885.8萬元。公司惡意增加負債用來支付利潤,存在違法違規的操作。上述枯燥的數字,對於非專業人士,也許無法理解和讀懂,但是被告本人完全明白這些數字背後的故事。因此,在主審法官向被告示明了上述專業意見之後,被告不得不作出讓步,最終得以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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