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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件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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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99號
原告陸XX,女,生於1928年2月18日,土家族,住(略)。
委託代理人張某方,**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長,男,生於1951年4月11日,土家族,住(略)。
被告李X承,男,生於1956年6月13日,土家族,住(略)。
被告李X華,男,46歲,土家族,住(略)。
原告陸XX與被告李X長、李X承、李X華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200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並於2008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X及其委託代理人張某方,被告李X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長、李X華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生有三子,長子李X長,次子李X承,三子李X華,均已成家。1989年分家原告與長子一家,房子、豬圈、牛圈、田土全部分給李X長,分家一月李X長與原告丈夫打架後原告另行居住。開始幾年李X長還給原告稱糧食,最近幾年李X長搬到街上,對原告不聞不問,甚至不許外人種原告的承包地,原告現已80高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原告多次找李X長稱糧食、拿生活費、醫藥費,李X長不僅不給還對原告毆打辱罵,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及以後的醫藥費。
被告李X長未答辯。
被告李X承作如下答辯:對母親的贍養應由三兄弟承擔,不應由我一人承擔。平時是我一個人對母親進行贍養,我母親現在跟我一起生活。
被告李X華未答辯。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戶口本;
2、李X承調查筆錄;
3、原告陸XX陳述一份。
被告李X承對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
原告陸XX生育三子,長子李X長,次子李X承,三子李X華,均已成家。1989年分家時原告及其丈夫與長子李X長一家,主要財產分給長子李X長,因被告李X長與其父親鬧矛盾,原告陸XX搬出單獨居住,李X長多年未盡贍養義務,原告生活由次子李X承負擔。原告丈夫鄧*仲有退休工資與三子李X華一起生活。
本院認為:贍養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原告陸XX80歲,已無勞動能力。作為子女均應盡贍養義務。次子李X承實際在生活上照料原告,已經履行了贍養義務。被告李X長作為長子,且分家時多分了財產,其父母也和其分為一家,理應承擔更多的義務。在庭審中,經本院釋明,原告放棄被告李X承、李X華的贍養費,只要求長子李X長支付贍養費,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本院認為被告李X長每月支付原告陸XX100元贍養費較為適宜。對於原告主張未產生的醫藥費,待實際產生後由原告另行主張。因贍養費是對現在和今後生活的一種保障,故對原告主張前兩年的贍養費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長從2008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陸XX贍養費100元,支付時間為每月15日前。
二、駁回原告陸XX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李X長承擔40元,被告李X承承擔40元、被告李X華承擔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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