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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血酬定律.txt

2023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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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
作者:吴思
作者因《潜规则》一举成名,是一位很富创见的历史写作家。本书深入剖析贪官污吏的敛财绝技、商贾巨富的抗害手段、市井小民的反抗策略、书生才子的求财之道、盗匪土霸的获利模式等现象。不仅探讨了历史上不同层级人们的生存妙法,更为我们揭开了中国社会表面现象下的真实面貌,以及隐藏在规则背后的终极规则。
自序
识破真身
“血酬”和“命价”这两个词,来自本书两篇文章的题目。这两篇文章排在前边,却是最后写出来的。文章谈到了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描绘了一些凭借暴力建立的规矩,提到了计算血价和命价——钱与命的兑换率——的基本思路。
在中国历史上,大量资源和财富是依据杀戮和破坏能力分配的,破坏力直接打造了社会结构,直接决定着各个社会集团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边界。明确意识到暴力的这种作用之后,我感觉眼光一亮,过去写的许多文章似乎也可以用这条线索串起来。许多局面的形成,许多行为主体和社会集团的存在,许多生存策略和对策,都体现着这种作用。
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我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合法伤害权”如何造就了潜规则。在后来的阅读和写作中,我不自觉地继续追寻这种低成本损害能力的踪迹。自觉是忽然降临的。乱世史料看多了,我意识到一种资源分配格局的普遍存在——“破坏要素”参与资源分配的格局。我把“破坏力”提到了与“生产力”对应的高度,试图解释这种格局。我以为,这是经过重重伪装,尚未被充分意识到,还没有得到透彻解释的历史“暗局”。本书粗浅描绘了几笔,涉及到暗局中的几种定式常形,寥寥几位隐身者,未曾宣扬的三四种手段,由此形成的语言和社会意识等等,本书的正编目录就是按照这四类内容编排的。
一、常形定式,即各方博弈形成的阶段性结果和局面,包括五篇文章:
1、命价探寻,2、血酬,3、刘瑾潜流,4、出售英雄,5、正义的边界总要老。
二、隐身者,或未被注意的社会集团和行为主体,包括四篇文章:
1、白员,2、县官的隐身份,3、硬伙生意,4、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
三、暗自流行的策略,四篇:
1、灰牢考略,2、庶民用暗器,3、性贿赂是个好办法,4、在德不在险。
四、语言和社会意识,三篇:
1、说官话的利害计算,2、真实的难题和梦幻的解,3、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
由于自觉性来得晚,“暗局”的比喻也来得晚,如此分类可谓“打哪儿指哪儿”,不无牵强之处,聊胜于胡堆乱放而已。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因素其实是交织在一起的,主体互动必定采取某种策略,某些策略又为某种社会集团专用,各种社会主体互动也必定形成一些常见局面。我在这里强作分别,一是因为不同文章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二是为了分析和表达的方便。
所有这些文章,不过描绘了全豹身上的斑斑点点。我对中国历史全貌满心好奇,按捺不住地做出各种想象和猜测,两年前还根据管窥到的斑点拼凑出一幅草图:《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这幅草图是个人的临时性工作假说,随着对破坏力的进一步了解,我渐渐看出了其中的缺点和不足,若干年后,这张草图应该绘制得更精确,更少猜想成分。但我舍不得丢掉全局性视野,姑且把草图附在书后,权充后记。
另有几篇文章,读来还有些意思,也一并收入,是为杂编。
关于本书的要紧话已经说完。下边再说些虚的。
禅宗和尚说,觉悟要经历三个阶段:最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阶段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阶段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经过多年努力,我好像进入了半生不熟的阶段,看什么不是什么。
打个比方说,在钦定的社会权利图上,县官占地一亩,平民占地一分,奴婢占地一厘。也可以倒过来说,占一亩地的就是县官,占一分的则是平民,占一厘的就是奴婢,等等。山是山,水是水,历历分明。
然而,县官悄悄扩张自己的权利边界,将平民的实际权利压缩到了两三厘,父母官和子民的关系也逐步转向主奴关系。这时的父母官便不再是父母,子民也不再是子民。那么,实际成色不过二三成的子民应该叫什么呢?叫子民还是叫奴婢?在纯度渐变的系列上,哪里是性质突变的临界点呢?这类问题经常让我犯难。
我们知道,人的能力和意志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人,能力和决心也在不断变化。刁狠的县官可能把某些平民的权利空间压缩到一厘之下,尚不及法定的奴婢;而狡猾的奴婢又可能将实际权利扩张到一两亩地,超过寻常的县官。所谓“宰相门前七品官”,就描述了给宰相看门的家奴的实际身份。
如果考虑到行为主体不仅是一些个体,还包括了家族、团体、党派、阶级之类的社会集团,实际情形就更加复杂多样,而且“横看成岭竖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错综多变的真实地貌已然如此复杂,观察角度和观察距离的又增添了一重变化。于是,小山头可能高过钦定地图上的三山五岳,一条暗沟的流量也许超过钦定地图上的大江大河。放眼望去,山不是山,水不是水。
那么,请恕我不顾逻辑地强问一句:不是山的那座山,到底是什么山?不是水的那道水,又该叫什么水?我们是不是应该给出确切的命名呢?
据说,生活在北极的爱斯基摩人对白色有详细区分。我们眼中一派白茫茫的世界,在他们眼里却有丰富的层次和色彩。他们可以用丰富的词汇描述我们视若无睹的差异,譬如阳光之下的白和背阴处的白。他们之所以能看见我们视若无睹的东西,因为他们有相应的语言和命名。反过来也可以说,他们所以有那些语言和命名,因为他们看到了我们没有留意的东西。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语言和命名既是认知的成果,又是认知的工具。
儒家的规范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楚许多东西,但也遮蔽了许多东西。现代西方思想大举涌入中国,提供了新的命名系统,在开辟新视野的同时,也难免留下新的盲区。对于上述凝聚了巨量人类智慧的命名体系,我们不能不尊重,不能不学习,但是又不能敷衍偷懒,靠在前人身上吃现成饭。
近一两年,母语中的自我表达和自我命名,多次给予我巨大的启发,在先民智慧的引导和帮助下,我借用或改造了一些来自民间的词汇,有时还杜撰一些词汇,称呼那些未经正式命名的东西。祖国语言是一座宝库。先行者要在雪中行走觅食,不得不去细看,不能不去强说,不得不努力理解那些事物之间的关系。看、说和理解的成果,积淀为母语的词汇和叙事,其中凝结了中国人民的智慧。我希望,浸透这种智慧之后,我会像实践者一样明了事物的真相,达到“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的成熟境界。
我们正在建设自己的国家,正在努力理解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脚下的地质构造,我们需要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猜测和描绘这些构造。我们被迫回顾历史,探询当前问题的来龙去脉。在回顾和理解的努力之中,一个更加吻合大型文明悠久经验的概念体系将渐渐浮现出来。在我的想象里,我一直做的事情,就是为这个自我理解和自我描述的观念体系准备钢筋和砖瓦。
吴思
2003年2月20日
正编一
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引入这条定律,可以更贴切地解释一些历史现象。
现象之一:土匪种地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农历七月初五,南、赣巡抚王阳明向皇帝上疏,报告江西剿匪的战果,疏中提到了山贼的日常生活。
王阳明说,各贼探知官府练兵,准备进剿的消息后,“将家属妇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处,其精壮贼徒,昼则下山耕作,夜则各遁山寨。”
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始而惊讶,继而奇怪:土匪也种地?土匪为什么要种地?我想象出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专业土匪,一端是专业农民,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生产与抢劫的组合:以抢劫为生的土匪渐渐变成以耕种为生的农民。那么,决定这种比例关系的,究竟是什么东西?
现象之二:土匪保民
1922年,美籍牧师安东·伦丁遭河南土匪绑票,获释后,伦丁牧师写下了关于土匪的见闻:
“还在商酒务的时候,有一天,一片浓重的阴郁笼罩了匪首和整个营地。匪首的一个下属违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盘里,有些做法与在行军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几乎任何暴行而不会因此受罚。而在这里,在土匪地盘里,匪首们是很注重自己名声的。正在受审的这个土匪以匪首的名义偷取了一条毯子。当消息传到匪首耳朵里时,他暴跳如雷,命令马上把这个该死的土匪宰了。这个土匪的许多朋友为此都来求见,希望他宽大处理,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奏效。人被枪毙了,一切都已过去,但处决的命令却令人耿耿于怀。好几天里,营地里人气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显的郁郁寡欢。”
伦丁牧师本来对土匪的印象还不错,但是:
“我们刚出土匪区,对他们的印象一下子就变坏了。他们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难以用语言形容。远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毁,烟与火是土匪所到之处留下的最明显的痕迹。随着土匪队伍的移动,遭难的地区实际上扩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处是浓烟、烈火、灰烬和废墟。”
伦丁牧师对土匪执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盘里,土匪比警察还要严厉地打击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纯粹的害民贼,另一端是纯粹的保民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保护和加害的组合。那么,决定这种组合的,到底是什么东西?
最大化追求
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顾山贞在《客滇述》中记载:崇祯七年(1634年),张献忠为官军所败,从四川仪陇奔回陕西,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继续当土匪。这些土匪以通江、达州、巴州为巢穴,“掳掠人口,则责人取赎。当播种时,则敛兵暂退,及收成后则复来。以为人不耕种,则无从而掠也。”
这段话说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依据血酬定律做出五个方向的推想。
匪变官
第一推想: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爷,与土匪头子往来密切。他在《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 中写道:
“广汉位居川陕大道,商旅往来,素极频繁。但1913年以后,时通时阻,1917年以后,几乎经常不通。不但商旅通过,需要绕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头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军队通过,也要派人沿途先办交涉,否则就要挨打被吃。后来匪头们认为道路无人通行,等于自绝财源,于是彼此商定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各收保险费,让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盐收保险费五角,一个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贩、丝帮看货议费,多者百元,少者几元、几十元不等。……”
“匪头们鉴于普遍造成无人耕田和人口减少的现象,会断了他们以后的饭碗,于是也兴起一套‘新办法’,用抽保险费来代替普遍抢劫。即每乡每保每月与当地大匪头共缴保险费若干元,即由这个匪头负责保护,如有劫案发生,由他们清追惩办。外地匪来抢劫,由他们派匪去打匪。保险费的筹收办法,各乡不一。北区六场和东区连山、金鱼等场,是规定农民有耕牛一只,月缴五角;养猪一只,月缴三角;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地主运租谷进城,每石缴银五角……如此等等。这样一来,有些乡镇农民又部分地开始从事生产,逃亡开始减少,匪徒们坐享收益,没有抢劫的麻烦,多少也有点好处。但是他们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钱财越多越好,人枪也是越多越好。这种分乡分片自收保险费的办法,总对他们有了限制,他们当然不能满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险费的地区,仍有抢劫事件发生。地方首人(当然是袍哥大爷)去报知大匪头,匪头只推说某些兄弟伙不听话,答应清查。有时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杀掉)几个做个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我不清楚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从田租或土地税的角度看,“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土匪制订的税率在5%—10%之间,大有什一而税的儒家之风。这笔钱的性质颇难确定。从来源看,这是对抢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从形态看,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体现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从功能看,土匪收费之后,承担了维持治安、抗击外匪的责任,有时还杀几个违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这笔钱又有点公共税收的意思。
当然,本地狼驱赶外地狼,保护自己的地盘和羊群,并不意味着他们变成了羊群雇佣的狗。但是,狼与狗确实是近亲,往往不易分辩。
譬如李自成。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意味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贼头目呢,还是仁义之师的领袖呢?这个问题不好答。事实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团的好领导。作为暴力集团头子,李自成始终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贼烧杀抢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进城后秋毫无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长期法酬的最大化。
官变匪
第二推想与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军,召开整军会议,确立了各派系军队“就防划饷”的防区制。用大军阀刘文辉的说法:“当年四川军人控制的防区都是独立王国,在经济上予取予求,为所欲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争城争地。四川军阀混战十六年,大多为此。”
刘文辉用了“独立王国”一词。当时四川的局面颇像战国时代,六七个暴力集团的首领在这片土地上合纵连横,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吏、征收赋税,不经该防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过,由于争夺激烈,防区主人频繁变换,稳定程度比不上独立王国,也比不上诸侯领地,倒有些像黑帮地盘。
刘文辉说,他“在自己的防区内,苛捐杂税,人有我有,竭泽而渔,不恤民困,……有一个时期,在无可如何之中,竟至从鸦片中去增加收入。”
军阀陈光藻说:“军费一般是靠征收田赋,正税不足,便行预征,有一年预征五六年粮赋的。到1935年(民国24年)时,有些地方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的。除了预征田赋就是普种鸦片,征收烟款,便设烟馆,抽收红灯捐。各军防区还设立水陆关卡,征收过道捐税。”
除了预征之外,竭泽而渔的具体办法还有田赋附加。据1934年对四川15个县的调查,田赋附加税有学费、县志、被服、备丁等26种名目,附加税额之沉重,到防区制末期,竟有达正供数十倍者。
这些军阀的行为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呢?与同时同地的土匪比较,军阀的搜刮似乎更加凶恶。土匪毕竟没有“预征”,也没有“附加”,惟恐竭泽而渔,断了日后的财路。而军阀恰恰追求“竭泽而渔”。这不是道德和名分问题,而是利害的施报问题。既然防区经常易手,实施杀鸡取蛋的政策,恶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还可以壮大力量。实施养鸡生蛋的政策,将来未必吃得上蛋,鸡也可能让人家抢去吃了,眼下的营养不良又可能迅速导致溃败。在这种格局中,竭泽而渔——标准的流寇行径——便是最有利的选择。
匪变民
依据血酬定律,再引入生产收益的因素,就可以形成第三推想: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
在王阳明笔下,江西土匪从事耕作的背景有两条。一条是官府创立了保甲制度,各村镇的防范越来越严,同时官府开始练兵,准备剿匪,抢劫的风险增大了。另一条是土匪数量在两三年内增长十倍,从三千多人发展到数万人,民众贫苦逃亡。狼多、羊瘦、羊少,抢劫收益势必下降。这两项背景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
著名作家姚雪垠生活在土匪横行的地点和时代,又有被土匪绑票的亲身经历,他如此描写土匪造就的环境:“我是豫西人,而豫西是有名的‘土匪世界’。拿我家乡邓县说,大约从1928年到1933年,东乡由红枪会控制,西乡由土匪控制。土匪控制区因农民流亡,形成几十里荒草区域,当时县政府上报的荒地有四万顷,虽然可能有夸大,但情况的严重可想而知。我曾经进入荒区看过,荒草有半人多深,野鸡乱飞,野兔群奔,灰白色的狼屎处处。”
试想,这几十里土匪控制区中荒草遍地,土匪如何生活?倘若出境抢劫很危险,倒不如以打猎为生。这样一来,土匪就开始向劳动人民转化了。
据民国版的四川《温江县志》记载:由于张献忠的屠杀,温江县境内“人类几灭,劫灰之余,仅存者范氏、陈氏、卫氏、蒋氏、鄢氏、胡氏数姓而已。顺治十六年(1659)清查户口,尚仅32户,男31丁,女23口,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
民国《简阳县志》卷十九,食货篇:“简州赋役,……明末兵荒为厉,概成旷野,仅存土著14户。”
温江和简阳都是成都附近的好地方,资源潜力足以供养数十万人口。如此大片地区“概成旷野”,“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全县只剩下一二十户人家,做什么营生好呢?此时,绑票或抢劫的搜寻成本很高,人质赎买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很低。在羊少羊瘦的环境中,与其当找不到肉吃的狼,不如转而当吃草的羊。
不过,土匪种地未必等于当农民。王阳明笔下的土匪自己结寨种地,同时也掳人种地,把他们当奴隶或农奴用。蒙元统治集团和满清八旗集团早期也做过类似的事,他们用掳来的人口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奴隶和农奴制度。
乱世的农业生产者可能有多种形态,譬如军屯,庄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态则有坞堡、山寨和土围子,欧洲则有城堡和领主——都是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土匪要转化为标准的中国农户,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
王阳明剿匪成功,恢复了帝国秩序,加大了当土匪的风险,提高了当农民的收益。于是,许多山贼下山投诚,转化为农民,王阳明称之为“新民”。
民变匪
第四推想与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
朱德回忆说,(1921年前后)几乎全中国每一省都处在军阀部队的铁蹄下,农民的收成被践踏得一干二净,成了一望无垠的黄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为了混一碗饭吃,成千上万地当兵去了。
如果部队溃败了,或者将士兵遣散了,这些士兵就沦为无业游民。从民国档案中可以看到,数以千计被处决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无业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农民。其中,无业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
这种排序,恰好是生产性收益递减的次序:农民有地种,只要不闹天灾人祸,就可能有一些生产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绝收,只好“以身为业”,去干苦力或者当兵,干苦力挣的工钱还算生产收益,当兵已经被看作“卖命”。如果再失业了,生产性收益彻底断绝,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无业游民一无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资源,有抢劫能力者便沦为土匪。
在选择排序上,当兵优于当土匪,因为当土匪的前途不如当兵,收入的稳定程度也不如当兵,死亡风险却极高。我根据关东土匪的下落估算过当土匪的风险,“职业死亡率”超过38% 。
变法改制:从奴隶主到公仆?
第五推想是对第一推想的延伸。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这里着重考虑更加重大的制度变迁,看看变法改制的终点能推至多远。
据《清世祖实录》(清世祖即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记载:“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同书卷二十说,入关以后,“俘获人口,照例赏给登城被伤之人。”
“血战所得”之类的措辞表明,当事人确实有以奴婢为血酬的观念。正如前边提到的那样,满族统治集团最初就像土匪一样掠人为奴。稍后,他们又像强盗一样,以圈地的方式掠夺了15万至22万顷土地,分给八旗将士,让奴仆为他们耕种。 主子对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这种制度安排对主子来说很痛快,操作起来既简单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办理。
问题在于,奴仆可以偷懒,可以装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还可能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649年,奴仆“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1654年,“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从血酬的角度说,大规模逃亡意味着“无以慰其主而劝有功,” 制度设计的酬报和激励功能丧失了。不仅如此,圈来的土地大量抛荒,“历年并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纷纷当了土匪,这种结果未免让人生出鸡飞蛋打的感觉。
满清统治者的初步反应是双重的,有退让,也有进攻。
先说退让。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顺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将前圈土地,尽数退还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击复辟的圈地行径:“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
再说进攻。顺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
这些法规初看很奇怪。奴仆逃亡,换来的不过是一百鞭子并归还本主,而隐匿者却要被处死,还要没收家产。被株连的邻居和村干部们也要挨一百鞭子,还要流徙边疆。对逃亡者的惩罚,远不如对被牵连者严厉。这种法规背后的计算是:奴仆像牛马一样是贵族立法者的财产,牛马好不容易找回来了,总不能杀掉,那等于处罚财产的主人。而隐匿者却是外人,无论处罚多么凶狠,立法者也不会疼。
对奴隶主来说,这确实是精明的计算。对天子皇帝来说,这却是狭隘近视的计算。
在满清厉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类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军攻占河南,“俘获甚众。军还,逃者十七八。”于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资给者,灭其家,乡社亦连坐。”这种处罚窝主的方式似乎比满清还凶狠,达到了“灭其家”的程度。这时,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为皇帝另外算了一笔账,他说,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里去?何必因为一个俘囚,牵连处死几十人上百人呢?
当时,耶律楚材刚刚在中原建立赋税体系,多一个百姓便可以多收相当于十几元人民币的税,蒙元大军的军需就要依靠这些赋税。为了那些二三流贵族的一点利益,破坏皇上的一片税基,这种法律究竟对谁有利?
于是,“帝悟,命除其禁。”
几经周折之后,满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窝主免死,处罚减轻。同时又从根本上修改奴婢或农奴制度,规定不得虐待奴婢,殴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后来,租佃制渐渐取代了农奴制,逃人的问题自然也随之消失。
我猜,两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税亩”替代,大量服劳役的农奴成了纳税的自耕农,这种大包干式的制度变迁,便可以解释为统治集团对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东军阀韩复榘的做法更令人大开眼界。何思源在《我与韩复榘共事八年的经历和见闻》中说,韩复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东地盘,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蒋介石釜底抽薪,拉拢韩的部下从内部瓦解他,又怕蒋介石布下圈套,使韩落入陷阱。
何思源说,韩复榘怕自己军政内部日趋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说要改革,不然就会垮台。韩复榘请梁漱溟到山东办乡村建设,他说:“我不会改革,请梁来替我们改革吧!”韩复榘邀青年党来山东,最后又想和共产党合作,都是从需要改革的心出发的。
由此看来,为了收入的长期最大化,暴力集团的首领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败。如此继续走下去,暴力集团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从人民的主人变成人民的仆人呢?
我不清楚台湾的经验应该如何归类。在欧洲历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重金购买自治权的故事,统治集团出售“自治特许证”相当于长期血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也可以算作有偿改革。在中国的历史经验中,不流血的主仆互换虽然并不罕见,但是,变成主人的却从来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国人民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盘散沙,一粒一粒,互无关联。那时候既无人大,又无农会,数千万互无关联的沙粒如何变成主人呢?变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农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探寻命价
命价问题
咸丰九年(1859年)旧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丰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作者还给出了准确价格:三十洋元(西班牙银元)。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狠,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纪、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42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市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 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达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 。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无价”的字样。我们知道,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不过,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世界历史经验证明,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双方谈妥,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这间囚室长约7米,宽约5米,据说堆积了黄金1.3万多磅,白银2.6万磅。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顺便说一句,皮萨罗得到金银后,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这是一锤子买卖,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在当代人看来,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么?这要看怎么说。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一万二千两银子,如果坚持“与民同罪”,一千二百两银子即可赎命,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一万两,够他们赎八条命了。反过来,寻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两银子,也要一万二千两赎金,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买不买听凭自愿,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
实际上,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同样死于交通事故,在现实操作中,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美国的价差也不小。9·11事件后,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50万美元的赔偿。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他的遗孀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430万美元。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但是话又说回来,真要修改了,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纳税额也非常高,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430万,纳税人又会有意见: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走算了。
买命计算之一
最典型的买命,即以钱换命,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关于这套规矩及其术语,蔡少卿先生在《民国时期的土匪》 中写道: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这种行为就叫做“请观音”。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称之为“拉肥猪”。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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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命价(3)
吴思
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绑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种特殊的“快票”,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如隔夜再赎,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索价比较低。赎票除用现金外,鸦片、粮食、武器、马匹等均可抵偿。
土匪勒赎票价的高低,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根据被架者家庭的殷实状况,同时也随时间地点之不同而有所变化。据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山东土匪抢架勒赎,动辄数万元,少亦数百元。”(陆军部档1011,2,269)这个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时报也载,1917年,“濮县盐商姜振卿,因事赴聊,半途为匪架去,声称赎资六万元。”(时报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东土匪毛思忠攻陷曹县,架走绅民杨希儒等三家六人,各家属邀公民李翔臣为六人之代表,赴毛思忠处求情。毛思忠云:“汝来义气可钦,看汝之面,减去一万元。回籍后速备军费二万元送来,即放六人去也。”(时报,1917年9月11日)。
山东土匪的抢架勒赎,后来发展为四处抢掠,逢人即架时,票价就降为“三百元,百余元,十元即可,甚至无钱可缴者用鸡子一百个亦可赎票。(时报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架票勒赎的情况,与山东土匪相似,“从前只拉富户,今则不论贫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阳地方的土匪竟扬言:“贫富都要,不值一双鞋,亦值一盒纸烟。”(时报1927年7月31日)
1927年,洛阳城曾多次发生土匪绑架小商菜贩城市贫民的案件。某日,“城中郭某,使子出城,负粮一斗,归至关盐店地方,遇匪四人,欲架子去。郭子言:我家贫,架去亦不值钱,若要肩上麦,可以相赠。匪不听,必强之去,时方午,郭子呼救,匪情急,乃乱刀将郭子砍死。(同上)
绑票术语,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吊羊、接财神、请猪头、养鹅生蛋、票、肉票、架票、绑票、新票、彩票(富人)、当票(穷人)、土票(农民)、花票(女人)、水头(票价)、压水(说票者)、叫票(讲票价)、领票(赎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质)、票房(拘留肉票之处)、票房头(管票房的头目)、叶子(肉票)、叶子官(看管肉票的头目)、滤叶子(审问拷打肉票)、撕票(杀人质)。
我们详细分析一下这种交易。
首先,所谓买命,譬如买儿童人质的命,意味着儿童的性命在土匪手里,儿童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土匪掌握了人质的性命,却不在乎人质的生死,只关心钱。人质的亲属关心孩子的生死,不那么在乎钱。即使不算亲情只算钱,养育儿童的花费,儿童未来对家庭的贡献,也是一笔可观的大数,而对土匪来说,这个数字无非是绑架、看守和喂养人质的那些花费,感情更是扯不上。对同一条性命的估价如此不同,这就是交易的基础。
其次,票价差异巨大,因为肉票的价值确实不同——赎命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不同。这一点无须解释。不过这个道理隐含着一个逻辑推论:当平民百姓普遍贫穷时,绑票也会逐渐无利可图,我们看到,票价在十年间下降了数十倍。这时候当土匪的风险依然,收入却未必足以糊口了,土匪也就不能再当,大乱便可能转向大治。真所谓物极必反。另一个推论是:所谓“吃大户”,“劫富济贫”,号称也是一种道德,其实在经济上这是合算的买卖。后来竞争激烈,生意不好做了,就要吃到小户头上。势之所至,不得不然,非把经济选择说成道德选择,未免有既当婊子又立牌坊之嫌。
再次,滤叶子(审问拷打肉票),叫票(讲票价),这些都属于定价程序,是绑票者确定赎票者的支付能力的过程。这方面出现误差,不能成交,便要出人命。
最后还要注意,掏钱赎票者并不是人质本人,而是他的亲属、代理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人质的性命的估价,对人质生死与自身利害关系的预测,直接决定着掏不掏钱,掏多少钱。这道弯子可以绕出无数离奇故事。
美国记者阿列霍·利利乌斯在上个世纪20年代末多次与中国海盗出航,亲眼看着海盗绑票勒赎。在《我与中国海匪同航》 一文中,作者写道:
海盗说,一般一条性命值几百元。有时有些亲属不在乎人质的安危,还希望海匪杀掉他算了,这样亲属们还能早日继承遗产呢。但这样的事情很少发生。
作者转述的一个“狗人”故事,算是一个特别突出的例子:
在重庆附近是一个村庄中,住着一个非常富有的商人,名叫高良泰。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富足的中国人迟早都会列入被绑架者的名册之中,所以他们总要另外准备一些钱作为被绑后的赎金之用。土匪也知道这个情况,所以后来高良泰最终落入了土匪之手。这位商人对此并没有太多的担虑,只是马上派出一名土匪送一封信给他的弟弟,要他把土匪提出的赎金带来。他认为这件事定会毫不迟疑地得到解决。
但情况恰恰相反。他的弟弟说他很有兴趣看到高良泰仍被监禁着,这样他就可以分享这位不幸者的所有财产了。于是他写了封信给土匪,要求他们把他的哥哥当作一名囚犯,并许诺每月付给他们一定的看管费用。这样,高良泰被土匪装入了一只仅能容下他身子的竹笼内。
整整十四年中,这个不幸的商人一直呆在这个竹笼之中。在此期间他的身体都快变形了。丑陋得令人毛骨悚然。在推翻满清王朝的革命中,他得以获得自由,然而他却再也无法站立行走了,只能像狗一样,用四肢在地上爬行。
后来,作者果然见到了这个狗人,果然不能行走,需要人架着。他已经当了海盗头领,追踪他的迁居澳门的弟弟,寻机报复。
我所见到的最离奇的买命故事,是一个英国人讲述的。
1932年9月,两个英国人,医生的女儿廷可·波利和一家英国洋行的雇员,在辽河边上的牛庄被中国土匪绑票。土匪为这两张洋票开出了天价。
下边是土匪写给人质父亲的信:
“第一封信想必已经收到,但数天来何故迟迟不复?波利女士的赎金为70万大洋,科克伦先生为60万大洋,外加100枝步枪、3万发子弹、200盎司上等烟土、50码黑缎、100只金戒指、30只金手表、2挺重机枪、5万发子弹、4枝毛瑟枪、120把左轮手枪、120枝来福枪并配子弹。倘若一个星期内不予答复,就割下波利女士和科克伦先生的耳朵奉上。倘两个星期内不见答复,就毙了他俩。万勿以为我等心慈手软,仅危言耸听而已。不照此办理,定然说到做到。”
信里还提到,如果日本人一周内撤出满洲,他们就无条件地交还洋票。
价格如此巨大,就连印加国王的命价都不及此数,但土匪硬是开出来了。对此,绑匪北霸天和波利有一段对话。
波利说:“我俩都是小人物,你怎么老是看好我们值一大笔钱,肯掏钱救我俩的只有我父亲,可是他的钱根本就不多。”
“你们政府会掏钱的。”他肯定地说。
“不,不会的。他们为什么要掏钱?假如你们中谁被绑架了,你们的中央政府会为了他出大把大把的钱吗?当然不会,你心里一定很清楚,对政府来说,你我都算不了什么。”
“那么让日本人掏钱,他们有责任,就该负担这笔钱。”
“我转过脸去,不耐烦地耸耸肩。关于赎金的争论,每次谈到这里就卡住了。随你怎么解释,北霸天总认为日本人应该、能够而且愿意为我俩出钱的。”
离奇的是,后来日本人确实掏钱了,他们出面谈判,达成了协议,1932年10月20日,日本人用马车拉着两个红色的大箱子,装了崭新的票子,从中国土匪手里赎回了英国人质。这就意味着,中国土匪看得比较准,比英国人质更清楚地认清了形势,算清了利害。
据说,由于人质危机,英国海军开进了中国内河,威胁日本说,如果他们不解决此事,英国就要自己解决。这样一来,英国人质的生死就成为英国介入满洲,干预日本统治的借口。日本人不能让这个借口成立,英国的介入对他们巩固自己的统治太不利了,于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好向土匪付了成箱子的钱。在这里,英国人质的命价,取决于日本人肯花多少钱避免英国军队介入所造成的麻烦。
官府在赎票问题上的计算和谋略还可能更加复杂。人质亲属赎票的计算比较简单,只要考虑支付能力和自身利益就行了。官府则不然。首先,官府凭什么掏钱?人质是官员的儿子吗?其次,如果面对某种压力,譬如面对国外政府的压力,政府不得不赎票,那也要考虑让土匪得逞的负作用。赎票和退让可以解决眼前危机,但是由此形成的激励,却给将来造成了更大的隐患。这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换算。总之,官府与亲属一般是有矛盾的。亲属赎票不必考虑外部效应,政府则不然。政府是秩序第一,亲属是亲人安全第一。
1923年10月至12月,德国的助理教士F. Strauss先生在湘西的洪江一带被土匪绑架,土匪开价12万。传教士在《被湘匪绑架的80天》 中写道:
迄今为止与土匪的所有谈判都失败了。土匪们坚持他们的要求——钱或生命。考虑到我的生命有危险,洪江的将军们不敢对土匪采取任何军事行动。但为我支付一大笔赎金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明智的。于是拖延就成了不了了之的办法。
最后,这场人质危机是拐弯解决的。当地驻军的首领张将军答应收编一股土匪,但是有一个条件:释放传教士。这股期盼招安的土匪便出面与绑架传教士的土匪谈判,用800吊铜钱从绑架者手里赎出了传教士,然后完成招安。
这个价格似乎只比当时的土票稍高一点,不足12万开价的百分之一。之所以能够成交,是因为另有一种利害计算。这股土匪不能敲诈另外一股土匪,不给面子,就意味着将来结仇,在长期关系中处于受威胁的地位,使自己的生命承受更大的风险。通过这一系列算计,官府没有屈服让步便救出了人质,赎票者没花多少钱就得到了招安,绑匪没有白忙还捞了人情,大家都高兴,危机就这样摆平了。
买命计算之二
1929年5月,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张学良,颁布了《清匪奖励办法》 :凡军警搜捕匪首一名,赏现大洋3000元。搜捕匪徒一名,赏现大洋1500元。因剿匪而阵亡的官长,每名发抚恤金5000元,士兵发1000元。
张学良出手阔绰,命价开得太高了。1929年12月,东北各省制订出实施细则,给土匪的命价打了三折,官兵的命价分别打了二五折和八折。奉天省规定:捕获匪首一名,赏1000元,捕匪徒一名赏500元。因剿匪而阵亡的官长,发抚恤金1200元,士兵发800元。这些经过修改的价格,与当时土匪绑票的要价比较接近,更贴近市场行情。
这里出现了两个命价:土匪的命价和官兵的命价。土匪的命是官兵们拼命夺来的,买土匪的命,等于买官兵去拼命。为了简明,我们只讨论官兵的命。
军阀买官兵的命,不同于亲属赎买人质的命。赎票买命,好比百姓买粮是为了自己吃。军阀买官兵的命,好比糕点厂的老板买粮是为了加工出售。在军阀的计算里,官兵的性命是一种资本品,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创造更高的价值,高于命价本身的价值。不过这种投资的风险非常大,使用不当,很可能血本无归。张家父子是打天下的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账目比较复杂,不容易算清楚。本文开头提到的福建械斗就比较好算。
皇帝听到的汇报说,小姓械斗是因为不堪大姓的欺凌。这种欺凌,很可能体现为某些争议田产的分配和占用。历史上,福建广东一带的械斗,往往为了争夺产权不明的沙田,而田地的价值是可以算清楚的。小姓为了免于欺凌而博命厮杀,意味着欺凌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值得雇人拼命,或者用本族的人命去换。大姓也认为,为了维护欺凌小姓的体制,即使付出人命的价钱也是合算的。譬如,死了二十人,支出命价600元,而夺到的田地价值很可能超过1000元——寥寥几块钱恐怕难以挑动众人集体拼命。
买命争利是历史上的寻常事,在国际上也不新鲜。光绪三十年(1904)十月九日,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人向关东马贼开出的命价如下:
1、凡生擒俄兵者赏银40元,抓获军官者加倍。
2、凡击毙俄兵缴获其肩章、军帽、刀剑者赏银15元,击毙军官者加倍。
3、凡缴获俄军良马者赏银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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